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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五:盜用“香蘭素”技術秘密侵權案

由 高會雲 發佈於 綜合

文 | 本刊記者 張春波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浙江省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等與王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龍集團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進行二審宣判,判決被訴侵權人王龍集團公司等因侵犯涉案全部技術秘密,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該案成為人民法院史上生效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秘密案件。

2021年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侵害“香蘭素”技術秘密上訴案進行宣判 攝影 周蓉蓉

據悉,“香蘭素”是一種全球廣泛使用的香料。自2002年起,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欣晨公司”)展開合作,此後共同研發出乙醛酸法生產“香蘭素”這一新技術工藝,並屢次獲獎。基於上述工藝,在該案侵權行為發生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已佔據全球“香蘭素”市場約60%的份額。

儘管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將乙醛酸法生產“香蘭素”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卻依然未能防止技術秘密遭泄露。1991年,作為該案原審被告之一的傅某某進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工作,並自2008年起擔任該公司“香蘭素”車間副主任。2010年4月起,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員工陸續簽訂保密協議,但傅某某以打算辭職為由拒絕簽訂保密協議。

2010年4月12日,傅某某從王龍集團公司獲得報酬後,將“香蘭素”技術秘密披露給了王龍集團公司監事、寧波王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龍科技公司”)董事長王某某。2010年4月15日,傅某某向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提交辭職報告,並於同年5月離職後進入王龍科技公司工作。

自2011年6月起,王龍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短時間內便成為全球第三大“香蘭素”製造商。2015年,喜孚獅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孚獅王龍公司”)成立,並持續使用王龍科技公司作為股權出資的“香蘭素”生產設備生產“香蘭素”。因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使用的涉案技術秘密為非法獲取,沒有實質性的研發成本投入,能以較低的價格銷售“香蘭素”產品,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原有的國際和國內市場形成了較大沖擊。

2018年5月23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某某、王某某侵害其享有的“香蘭素”技術秘密,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5.02億元。

2020年4月24日,浙江高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某某構成侵犯涉案部分技術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此外,浙江高院還在訴中裁定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香蘭素”。然而,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實際並未停止使用行為。

一審宣判後,除王某某外,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於2020年10月1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採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的賠償數額僅為300萬元,存在事實認定錯誤,並導致法律適用錯誤。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某某則稱,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明顯偏高。二審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將一審時提出的5.02億元賠償額請求降至1.77億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後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某某、王某某侵犯涉案全部技術秘密。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相關數據,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極大、王龍科技公司等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述各侵權人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含合理維權費用349萬元)。同時,法庭決定將該案涉嫌犯罪線索向公安機關移送。

專家點評

高額侵權損害賠償凸顯商業秘密市場價值

文 |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馮曉青

盜用“香蘭素”技術秘密侵權案作為我國商業秘密保護領域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賠償額最高的司法案件,可謂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質的案件。其審理思路和判決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值得關注和思考。

在確認被告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法院在二審中對於損害賠償額的界定採用原告實際損失或者被告違法所得額的方式加以計算,體現了確認商業秘密這一特殊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導向的理念。在以往我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不少案件適用了法定賠償,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詬病。該案二審在界定侵權損害賠償額方面,則採用了經濟學專家的鑑定報告。該報告提供了三種計算方式,比較客觀地反映了商業秘密侵權對於權利人商業秘密市場價值的損害。隨着基於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損害賠償界定方式被日益重視,這種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有必要加以推廣。

該案二審判決的侵權損害賠償額較高,且判決作為共同侵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這體現了人民法院通過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有力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決心和切實行動。

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之一,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點保護對象。對於企業而言,商業秘密是其享有的具有重要經濟和競爭價值的無形財富與無形資產。人民法院通過司法保護形式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僅有力維護了商業秘密保護中誠信原則的價值,而且通過公平合理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正當競爭行為保駕護航,深刻地體現了人民法院通過個案的公正審判,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及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

【來源:中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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