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新加坡使館發佈就辦理婚姻登記有關問題的集中答覆

中新網3月9日電 據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微信公眾號消息,為便利僑居新加坡的中國公民,根據國際條約及中國相關法律,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為在新長期居住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業務。現就諮詢中有關常見問題答覆如下:

一、如何在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辦理婚姻登記?

答:請登錄中國駐新加坡使館官方網站領事服務欄目查閲辦理婚姻登記須知,瞭解有關辦理條件、預約網址、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項。

二、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辦理的婚姻登記是否和中國民政部門辦理的婚姻登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館辦理的婚姻登記證可否直接在中國和新加坡使用?

答: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辦理的婚姻登記,同中國民政部門辦理的婚姻登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記證可直接在中國使用;如在新加坡使用,使館可應新方有關部門要求,為本館辦理的婚姻登記證出具譯文,並公證其與原證相符。

三、中國公民在新加坡婚姻註冊局登記結婚,是否還需要到中國駐新加坡使館或回中國重新登記結婚?

答:男女雙方如已在新加坡婚姻註冊局登記結婚,無需到使館或中國國內民政部門再次登記結婚。中國公民在新加坡依照當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反中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中國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係在中國境內有效。

四、新加坡婚姻註冊局出具的結婚證在中國使用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答:新加坡婚姻註冊局出具的結婚證如需在中國使用,建議辦理中國駐新加坡使館的領事認證,有關手續請登錄中國駐新加坡使館官方網站領事服務欄目查閲辦理認證須知。

五、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可否在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辦理結婚登記?

答:中國駐新加坡使館只為男女雙方均為中國公民且長期居住在新加坡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如一方為外國人,雙方當事人可根據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婚姻註冊局辦理相關手續。

六、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結婚證丟失了,可否在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補領?

答: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結婚證如丟失,應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國內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七、在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辦理的婚姻證件,如丟失或損毀,應如何補領?

答:(一)可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中國駐新加坡使館申請補領。如當事人在新加坡應親自到使館申請補領,在領事官員面前填寫並簽署《申請補領婚姻證件聲明書》;如當事人在國內委託他人提出補證申請,應提交委託書和《申請補領婚姻證件聲明書》,上述兩份文件均須經國內公證機構公證;如當事人在第三國委託他人提出補證申請,應提交委託書和《申請補領婚姻證件聲明書》,上述兩份文件均須在第三國辦妥公證及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二)也可向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使館可應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婚姻登記查檔證明。

八、中國公民在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辦理結婚登記後加入了外國國籍,如欲離婚,應如何辦理?

答:中國公民在使館辦理結婚登記後加入了外國國籍,如欲離婚,需要向新加坡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或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中國境內一方當事人原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九、中國公民在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辦理的結婚登記,是否可以在中國辦理離婚?

答:在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辦理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可以在中國國內民政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也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中國國內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十、中國公民在中國國內辦理結婚手續後定居新加坡,可否向中國駐新加坡使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答:不可以。只有雙方當事人在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辦理的結婚登記方可向中國駐新加坡使館申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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