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税務總局,近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覆。就該建議中提到的“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答覆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户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答覆指出,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此外,答覆就“關於不動產共有登記”等問題也做了明確回覆。答覆指出,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少數份額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辦理登記的問題,屬於執行層面的問題,將加強監督指導,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切實維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
這則回覆透露了兩則信息:
其一,房地一體,房產宅基地同時繼承,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
之所以説是“宅基地使用權”,原因在於,我國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城鎮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
我們對土地之上的房子享有所有權,而對房屋之下的土地只有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期限一般為70年,到期可自動續期;
農村宅基地原則上沒有期限限制,但嚴格限制在農村集體範圍之內,且必須遵循“一户一宅”原則。
如果只能繼承房產而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那麼這一權益必然大打折扣。畢竟,土地比房子本身更有價值,沒有土地,房子本身就成了無本之木。
房地一體,是正本清源之舉,有利於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其二,城鎮户口,可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這無疑是對財產權的明確保障,更為農民進城落户消除了後顧之憂。
眾所周知,2016年10月,我國出台《推動1億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城鎮化自此步入加速階段,這一目標在2020年已經提前完成。
從2019年開始,放開大城市落户限制,就成為政策主旋律。發改委等部門連續多次發文,要求放開超大城市落户限制,取消城區人口300萬以下的大中小城市的落户門檻,零門檻落户已經遍地開花。
編輯/鍾瑩曈
來源/人民網、國民經略
【來源:重慶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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