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駐蒙古國大使館網站4月9日消息,我駐蒙古國大使館發言人發表《一些國家落實“愛國者治理”原則的事實真相》。全文如下:
3月11日,中國全國人大以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為確保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於“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要實行“港人治港”,就必須堅持“愛國者治港”。堅持“愛國者治理”原則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美國等個別國家對此橫加指責,違背事實、顛倒黑白、雙重標準,試圖插手香港事務,干涉中國內政。實際上,這些國家本身均對公職人員的愛國立場和相應政治資格作出嚴格要求。
一、美國
美國對所有公職人員都有“愛國者”要求,明確禁止有違效忠義務的人擔任公職。美國法律以“負面清單”方式規定,任何人如支持推翻美國憲制和政府,或參與針對美政府的罷工,或參與從事相關活動的組織,則不得在美國政府內任職。美國刑法明確規定,犯有暴亂、叛國等罪行的人不得擔任公職。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均設有獨立的道德委員會,專門負責監督和調查議員是否有不忠於聯邦等行為。美國曆史上,共有18名國會議員因不忠於聯邦被取消資格。美國擁有數量龐大的選舉立法。美國完善選舉制度主要由聯邦主導,且通過具體選舉規則確保當選的是“愛國者”。
二、英國
英國對公職人員忠於國家的操守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其更高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及責任。英國制定了諸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用以打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部勢力、泄露國家機密等罪行,確保民眾效忠國家,維護國家安全。這些法律同樣適用於公職人員。如果公職人員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還將被處以額外懲罰。英國規範宣誓制度的法律多,涉及人員範圍廣,包括效忠宣誓、受任宣誓和司法宣誓,地方政府官員也有宣誓的要求。
三、德國
德國《基本法》和《聯邦公務員法》規定,行使國家主權事務權力的公務員負有公法上的服務及效忠義務。德國憲法法院在1975年的“公務員的忠誠義務案”中進一步明確,公務員對於國家及憲法應負特別的政治上的忠誠義務。實踐中,德國公務員不僅被要求忠誠維護其宣誓效忠的憲法秩序,不從事任何破壞憲法秩序的行為,還被要求履行更高程度的忠誠義務,比如不得參與罷工或破壞政府運作效率的不合作運動,否則將被視為違反服務義務,是對政府的不忠。德國通過設立監察體制防止、監督或懲戒其公職人員違反效忠義務等行為。
四、法國
法國憲法強調,法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共和國,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行使國家主權。法國刑法典第四部分列明各種危害民族、國家與和平的相應罪行和刑罰,包括危害共和國機構或領土完整罪、破壞公共和平罪、叛國和間諜罪等。法國憲法中規定,各政黨和政治團體必須遵守國家主權原則和民主原則。法國設置專門選舉監察機構履行監察職能,在中央一級有內政部設置的管理全國選舉事務的全國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督全國的選舉工作和選舉基本原則在競選中的遵守情況。
五、加拿大
加拿大《公共服務價值觀和道德守則》規範公務員對加政府的忠誠義務,並限制公務員公開批評加拿大政府。加拿大《1867年憲法》中規定,加拿大參議員、眾議員、任意省的立法機關或立法大會的每一個成員都應在就職前在總督、省督或其授權的人面前宣誓並簽署誓詞。參議員如有以下情況將喪失資格:一是宣誓、發表聲明效忠外國政權,或通過行為成為外國公民,或有資格享有外國公民權利或特權的人;二是犯有叛國罪或任何不名譽的犯罪。
六、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憲法》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當選眾議員或參議員:一是承認過忠誠於、服從於或依附於外國,或承認自己為外國公民,或享有外國公民權利或特權的人;二是被定為叛國罪或被判一年以上徒刑的罪行,予以科刑或準備科刑的。澳大利亞《1999年公共服務法》規定澳公務員在國外時,各項行為必須維護澳大利亞的國家聲譽。
上述事實充分揭示了美國等西方國家指責中國“愛國者治港”的虛偽性,屬於典型的“雙重標準”。中國駐蒙古使館希望蒙古朋友基於有關事實作出客觀的判斷和結論。
圖片來源:中國駐蒙古國大使館網站截圖
編輯:范家樂
責任編輯:蘇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