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中級必考知識點彙總!背熟提分效果看得見!
【高頻考點18】公司解散和清算
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不按規定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承擔責任。
3、清算期間,公司財產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5、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高頻考點19】合夥企業的設立
【高頻考點20】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合夥人事務處理
2、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約定優先。
3、合夥人權利:享有同等的權利;所有合夥人查閲財務資料;提出異議的權利。
4、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需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企業名稱;
(2)改變經營範圍、地點;
(3)處分企業不動產;
(4)轉讓企業的知識產權;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
5、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2)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解釋: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強制)。
(3)有限合夥人的(8種行為)“提建議;參與決定入退夥、事務所;查閲賬簿、財務報告;訴訟;為本企業擔保”: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