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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下午,湟源縣一違法行為人米某某在接受行政處罰告知時突然服下隨身攜帶的白色物體,後嘔吐暈倒,經搶救無效後死亡。經現場勘查、調閲現場錄像資料及對屍體、提取物進行檢驗、鑑定:米某某系氰化物中毒死亡。
2017年8月6日21時許,湟源縣公安局接到舉報:駕駛人米某某涉嫌酒駕。經現場審查確認駕駛人米某某無證駕駛且涉嫌醉酒駕駛,遂抽取血樣送檢。8月18日,經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鑑定,送檢的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252 /100ml(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血液中乙醇含量80 /100ml以上(含80㎎),屬於危險駕駛罪),已屬醉酒駕駛。
8月22日,湟源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之規定,對米某某無證駕駛行為先行處以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2000元。當日,湟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城關中隊辦案民警通知米某某至城關中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前的告知,辦案民警向其宣讀處罰決定書後,讓其簽字時,米某某突然吃下隨身攜帶的白色物體,並跑至隔壁辦公室將之前自身攜帶來的半瓶蘇打水喝下,隨後產生身體不適,繼而嘔吐,後暈倒。民警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醫護人員到場緊急處置後送往縣人民醫院,米某某終因搶救無效死亡(8月22日16時28分03秒至16時52分16秒,自米某某進入城關交警中隊辦公室進行告知至送往縣人民醫院搶救的過程,辦案民警佩戴的執法記錄儀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9月5日、6日死者家屬及委託律師在公安機關向其通報有關調查情況時查看了視頻)。
8月22日晚,經死者米某某家屬同意,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參與屍檢及現勘,死者家屬代表進行全程監督。8月23日凌晨,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技術人員對事發現場連夜進行勘驗。同時,在市人民檢察院法醫的全程監督和死者米某某家屬的見證下對米某某進行屍檢。
9月11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鑑定文書》(寧公(刑)鑑(法病)字[2017]7003號),鑑定結論:米某某系氰化物中毒死亡。理化檢驗結果:1.(青)公(刑)鑑(理化)字【2017】921號檢驗結果:所送檢檢材檢驗氰化物均顯示陽性結果;從所送檢的死者胃內容物中檢出氰根離子。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檢驗報告》(公物證鑑字[2017]6535號)檢驗結果:從死者心血、胃組織及胃內容物、嘔吐物、“蘇打水”字樣水瓶中的水中均檢出氰離子;其中心血檢出中氰離子的含量為26.5 g/ml。死者前額右側頭皮下出血,程度較輕,其下顱骨未見骨折,腦組織未見損傷,其損傷特徵符合鈍性外力作用特點,磕碰可以形成。口唇周圍的擦傷,皮下未見出血,搶救過程中可以形成。
米某某死亡當日,市公安局督察支隊在縣公安局督察大隊配合下對涉事民警及輔警進行了詢問,製作了筆錄及調閲現場視頻資料後,確定辦案程序合法合規。
湟源縣公安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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