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佔用3747平米農田建車間,法院:單位個人均判刑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劉一諾

耕地紅線是國家為確保農業生產所需土地而劃定的最低保障線。按照國家政策,耕地紅線土地只能從事農事耕作和農業生產,不能用於建設或其他非農化事項。那麼,擅自佔用基本農田建設生產車間將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呢?近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案件。

2019年8月,被告單位濰坊某公司、被告人張某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濰坊市坊子區某村一處基本農田建設車間,2019年9月,經測繪單位現場勘測,實際佔地面積3747平方米。2020年4月,經有關部門對張某違法建設車間佔用土地的性質認定為:規劃地類是基本農田;現狀地類是旱地。

一審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坊子區人民檢察院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單位濰坊某公司、被告人張某對佔用的土地恢復原狀,若不能恢復,應承擔土地復墾費用16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單位濰坊某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張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單位濰坊某公司、被告人張某對佔用的土地恢復原狀,上述行為於判決生效後二個月內完成,如逾期未完成應承擔土地復墾費用16萬餘元。

宣判後,原審被告單位濰坊某公司、原審被告人張某以“涉案土地在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地類認定標準中已認定為工業用地,屬於建設用地,無需恢復土地原狀,對單位可單處罰金,對張某應免予刑事處罰”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濰坊某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改變土地用途,擅自佔用基本農田3747平方米建設車間,數量較大,造成基本農田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涉案土地系坊子區某村村民承包耕地置換而來,濰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作為該村村民,對土地置換之前的用途應已明知,在有關部門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後,仍拒不拆除整改,其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實施非法佔用農用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涉案土地系耕地還是旱地,土地現狀調查為建設用地,均不影響濰坊某公司、張某非法佔用農用地的事實。

被告單位濰坊某公司、被告人張某非法佔用農用地,造成基本農田毀壞,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責任,故對被告單位提出的“無需恢復土地原狀”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張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請求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或改判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原審法院在綜合考慮上訴人張某犯罪事實、性質、具有自首情節、悔罪表現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的情況下已經對其從輕處罰,二審期間不再重複評價,且依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對其不宜適用緩刑,故對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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