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擅自屠宰病死豬予以銷售需承擔鉅額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1月份期間,被告人梁某泰和黃某連多次向他人收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豬隻,並在其承租的魚塘養殖場處私設屠宰場進行屠宰後,予以低價銷售給被告人黃某旺、姚某偉、陳某文、梁某廣、陳某斌、李某鵬等人,從中牟利。黃某旺、姚某偉、陳某文、梁某廣、陳某斌、李某鵬、陳某文等人購得上述豬肉後,又將死豬肉直接銷售或製成豬肉製品予以銷售流入市場,獲取非法利益。

經取樣送檢,送檢的涉案豬肝和瘦肉的甲氧苄啶、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C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旺、姚某偉、梁某廣、陳某斌、李某鵬銷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沒有經過檢驗檢疫的肉類,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梁某泰、黃某連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豬而予以低價收購後進行宰殺,分割分包後銷售給他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且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屬於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陳某文、梁某權生產、銷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沒有經過檢驗檢疫的肉類及肉類製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對梁某泰等九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並決定對九人予以從業禁止的處罰,且在銷售地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眾道歉,並支付其生產、銷售死豬肉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官説法】

民以食為天,在食品安全上欺騙消費者是損人不利己的行為,雖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能獲取鉅額的非法利益,但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該行為必將受到法律追究,除深陷囹圄外,還應當承擔罰金及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在此,提醒各位商家,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要堅持自己良心,緊守底線,為人民羣眾提供安全、高質量的食品;同時,也提醒各位消費者,請到正規有保障的商鋪購買食品,切莫因貪圖便宜而讓不法分子鑽了空子,發現涉嫌食品安全情況,可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衞生健康部門等單位反映或直接報警處理。

供稿人:刑二庭 張澤欽

責編:潘偉

值班主任:趙軍鰻

值班總編:盧利文

【來源:雲浮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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