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晚報訊 趙某某私自開採地下水資源出售,售賣時間達4年之久。在自身構成違法行為時,趙某某容不得他人對其進行舉報,誰舉報他就報復誰:他逼迫七十歲老人下跪,他肆意擾亂婚禮現場。10月13日,蘭州新區法院公佈對趙某某的一審判決,判決書寫明:被告人趙某某對舉報違法犯罪事實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其行為性質惡劣,量刑應當從嚴。
案情:非法採礦4年之久
2015年3月,被告人趙某某未辦理任何許可手續,在蘭州新區一社自家門前私自開鑿水井開採地下水進行售賣。2016年7月27日,蘭州新區綜合執法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2萬元,後趙某某仍繼續開採售賣。趙某某供述:其供水的工程有蘭州新區南部片區土方工程、蘭州新區南繞城道路工程、中蘭客專鐵路項目等。截至2019年5月,被告人趙某某私自售賣地下水約4628車,累計銷贓數額122115元。
惡劣:誰舉報就報復誰
2016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侄子趙某因私自開採地下水售賣,被時任蘭州新區一社社長張某某舉報,二人遂懷恨於心。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趙某某等人在趙某家喝酒期間,趙某説起被舉報一事,趙某某當眾説,“如果把張某某叫過來,我就能讓張某某下跪。”有人叫來張某某,趙某某不僅扇了張某某巴掌,還以花錢找人將張某某的兒子扔進黃河等語言進行威脅、辱罵,迫使七十歲的張某某向趙某某下跪,並扇自己耳光。
2017年8月的一天,在蘭州新區一社,被告人趙某某酒後在其家門口,無故用拳頭毆打王某某臉部,並對王某某進行辱罵。
2018年8月22日,在蘭州新區蘭石酒店趙某甲家婚宴現場,被告人趙某某因趙某乙參與聯名舉報其賣水一事,在公眾場合公然辱罵趙某乙,致使婚禮現場秩序混亂。
法院:打擊報復舉報人 量刑從嚴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經許可,私自開採地下水資源出售,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其出於報復心理,逞強耍橫,毆打、辱罵、恐嚇七十歲老年人下跪、打自己耳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趙某某自願認罪,本應從輕處罰,但其動輒酒後毆打他人,對舉報違法犯罪事實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其行為性質惡劣,對其量刑應當從嚴。據此判決如下: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追繳被告人趙某某違法所得122115元,上繳國庫。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來源:蘭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