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拍了拍”洗稿者,掏出一張重罰罰單 | 新京報專欄
對網絡平台上以“搬運”“洗稿”等方式大規模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的亂象,就該這樣嚴懲。
資料圖。央視新聞截圖。
文|王琳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正式發佈,並將於2021年6月1日起實施。這是《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前兩次修訂時間分別在2001年和2010年。
《著作權法》雖未列入《民法典》中,但這部法律在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知識積累與交流,豐富人們精神生活,提升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以及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上的重要作用,已廣為人知。
“十年一修”與中國法治建設的推進和信息技術對著作權保護帶來的法律挑戰大致同步。
本次修訂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從本次修訂的具體內容來看,聚焦的多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有很強的針對性。
如修訂將作品類型從電影作品、“類電作品”統一為“視聽作品”,既符合“視頻時代”的作品呈現方式的現狀,與民事訴訟法中的“視聽資料”在表述上也保持了銜接,更易為大眾所接受。
新媒體小編創作的H5、Flash等作品,再也不用擔心不是“按照傳統的電影攝製方法創作”而被排斥在保護範圍之外了。
“視聽作品”等概念上的開放性,在傳播形式與傳播渠道的大變革中,能有效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這是從制度基礎架構上的必要修訂。
新《著作權法》還有不少亮點,源於司法實踐中已被廣為接受的解釋或慣例。如很多機構媒體和優秀的自媒體人苦於被一些無良媒體以“搬運”、“洗稿”的方式大肆侵權已久。
有的還使用了人工智能“洗稿”模式,如監測機構媒體所上線的新聞報道,以“標題黨”等改頭換面的方式迅速“洗”上“熱搜”牟利。一旦被揭露,就以“時事新聞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為抗辯理由”。本次修訂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時事新聞”改為“單純事實消息”,措辭明確精準,也更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最本質的特徵是具有“獨創性”。單純的事實消息,如對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結果的基本交待,不具有獨創性。法律不予保護單純的事實消息,價值還在於可促進事實消息的傳播和流通,滿足公民的知情權。但“時事新聞”不等於“事實消息”,更不能等同於“不受保護”。
大量的新聞報道在基本的事實消息之外,均有獨到的敍述和分析評論,很多優秀記者也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風格和敍述方式,記者的採訪也需要經過記錄整理取捨並置入對新聞事實的描述中,體現了個人獨創性的新聞作品當然應歸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疇。
事實上,早在2013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就明確了“時事新聞”的含義,即“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本次修訂將這一經過了多年司法實踐考驗的“適法條例”上升為法律條文,本在意料之中,同時也彰顯出立法者對新聞作品著作權保護的高度重視。
希望執法部門能以此為契機,加大對網絡平台上以“搬運”“洗稿”等方式大規模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的亂象的懲治力度。
“懲罰”功能真正凸顯了出來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著作權法》修訂還摒棄了填平原則,新增了500元的最低賠償額,同時將最高賠償額從50萬元提高到了500萬元。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額部分,新《著作權法》將權利許可使用費明確作為確定賠償額的標準,並明確了一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加倍標準。這讓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功能真正凸顯出來。
可以説,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中,已就降低維權成本,提升侵權成本,加大對侵權行為懲治力度達成了多數共識。
在《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已紛紛引入懲罰性賠償,並都已將最高賠償限額提升至500萬元之後,《著作權法》此番在懲罰性賠償方面的修訂可謂水到渠成。
本次《著作權法》修訂中的亮點,大多對應着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痛點、堵點、難點,“搬運”“洗稿”只是眾多侵權亂象中的冰山一角。灰色產業之所以能夠在黑白之間運行,多數時候並不在立法不明確,而在執法不嚴格。
《著作權法》修訂讓執法的依據日趨科學兼具可操作性,新法也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進一步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在全社會(包括線上線下)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法律氛圍,還需要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合力護航。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陳靜 實習生:施可兒 校對: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