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

本報訊(記者盧越)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共同舉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並印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明確了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適用條件,加大食品安全違法成本。

根據《會議紀要》,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適用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侵權人主觀過錯嚴重,違法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違法銷售金額大、獲利金額多、受害人覆蓋面廣,造成嚴重侵害後果、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具有其他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關於認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標準,《會議紀要》認為是否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以是否存在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為前提,不僅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包括有重大損害風險的情形。向眾多不特定消費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認定為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產生公益損害風險,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來源:工人日報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456 字。

轉載請註明: 七部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