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左琳 通訊員 郭晟 劉承祖)數字經濟時代,應用市場運營者承擔着維護網絡交易秩序的公共職能。若應用市場運營者未對上架APP的真實性、合法性等盡到審查義務,導致上架的冒名APP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用市場運營者應當為其行為承擔責任。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互聯網法院獲悉一起相關案例。
原告某公司訴稱,原告在案外訴訟時,得知其公司在被告運營的應用市場中“註冊”了某貸款APP,因該APP存在商標侵權事由被案外法院判令承擔侵權責任。然而,經原告核實,其從未在該應用市場中註冊過任何賬户以及APP,該註冊行為實為冒用。原告認為,被告某應用市場運營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規定,沒有對應用軟件註冊用户的真實身份信息做必要的核實,未能盡到用户身份管理義務,致使原告的企業信息被冒用註冊涉案APP,進而導致原告被案外人追責,因此,被告應對其造成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某應用市場運營者辯稱,涉案開發者賬户以原告名義註冊,提交了合規的資質文件,被告不存在審核過失。涉案APP在上傳時提交了相關資質文件,合法合規,被告沒有任何過錯。面對海量的應用信息,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也沒有能力事先審查網絡用户上傳的應用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同時,被告盡到了事後監督義務,及時下架了涉案APP。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承擔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等審核的義務,同時有對應用程序提供者發佈的應用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核的義務。
與此同時,由於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作為不具有行政監管職權的普通民事主體,在對其是否盡到審核義務的判斷時,應以其審核能力為限。針對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等審核,應以在國家面向社會公眾公佈的權威數據庫中核驗信息是否與應用程序提供者提交的對應材料一致為限。針對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對應用程序提供者發佈的應用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核,應以對應用程序的上線申請材料是否存在明顯違法內容進行形式審核為限。
本案中,涉案APP在註冊開發者賬户時,提交的營業執照與原告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營業執照中經營範圍部分的內容存在顯而易見的區別。被告完全有能力對應用程序提供者提交的營業執照材料進行形式真實性審核,在表面內容存在明顯差異時,應注意到營業執照虛假問題。而本案中涉案開發者賬户在提供虛假營業執照的情況下仍完成了註冊,可見被告並未盡到對涉案開發者賬户的審核義務。此外,涉案APP為金融借貸類應用程序,該類APP關乎我國金融安全與穩定以及應用程序使用者的財產權益,而在涉案APP上架申請材料中,並未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材料。同時,提交的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中亦無“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標識。
綜上,被告並未盡到對涉案APP的審核義務,導致涉案APP冒用原告名義上架,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並由原告進行賠償,被告構成幫助侵權,應對原告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案外訴訟所支出的經濟損失及相關合理開支。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郭晟。圖源:北京互聯網法院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郭晟提示,隨着互聯網技術的不斷髮展,終端APP已經成為移動端、PC端等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並深刻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與此同時,冒名APP侵權引發的行政監管及訴訟問題日益凸顯,對行政監管和司法裁判帶來挑戰。本案為北京市首例APP被冒名主體與應用市場運營者就冒名APP產生損害後進入訴訟、並最終進行裁判的案件,通過裁判明確了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對準入應用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承擔的審查和管理的義務邊界,對於促進行業治理、淨化網絡空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對今後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鑑與參考意義。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