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程師傅(化名)的愛車受到嚴重損傷,取車後的第二天,兒子也出車禍身亡,他悲痛欲絕。然而,令他難過的是,他將車輛送至成都武侯區的一家修車行後,車輛被更換的疑似還是舊的配件。
3月11日下午,在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的一次巡回法庭上,程師傅和修車行的兩名工作人員對簿公堂,雙方圍繞車輛到底是否更換了舊件以及相關鑑定報告是否真實可信等問題,各執一詞。
當天在庭審現場,記者瞭解到,法院最終判決修車行按照相應配件維修費用的三倍賠償程師傅經濟損失22377元,以及鑑定費、拆裝費、鑑定人出庭費用等合理開支5400元。
原告(程師傅)和委託鑑定人
愛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
疑似遭遇“以舊換舊”
程師傅與修車行的恩怨,要從2020年7月份説起。當時,程師傅的車輛已經修好,到了交付日期,作為一個有着多年駕齡的老司機,程師傅仔細檢查了車輛維修的各種細節,現場也提出了一些問題。
他説,就在開回家後的20天,他突然發現車輛的大燈、發動機罩和隔熱墊等零件,不像是新的。
起初,他還只是懷疑,便找到了修車行工作人員詢問。在溝通過程中,雙方出現了分歧,程師傅堅持認為修車行給自己換的是舊件,而分歧也最終演變成了衝突。
2020年7月17日,程師傅再次將車開到修理廠,但修理廠僅答應為他補裝車載攝像頭,對其反映的舊件問題不予理會。
雙方爭執不下,程師傅當場報警和撥打市長熱線,民警到達現場後認定系修車糾紛,建議他通過司法途徑處理。
鑑定報告顯示:有10項配件都是“舊件”
為了印證自己的猜測,2020年7月30日,程師傅就委託成都某司法鑑定所,對車輛更換的發動機罩、前大燈、前葉子板、前減震器、水箱、冷凝器等在內的十項配件是否為舊件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所於8月4日出具《鑑定意見書》,認定鑑定的十項配件均為舊件。
程師傅的車輛
但在法庭上,雙方卻圍繞這到底是不是舊件,展開了激烈辯論。修理廠否認了給程師傅使用舊件進行維修,主張其更換的配件均為新件。
並提出,車輛經過保險公司復勘和程師傅試駕,已提走車輛,應視為保險公司和程師傅均對配件質量和維修質量驗收合格,其認為《司法鑑定意見書》為程師傅單方委託鑑定,未經過修理廠對鑑定的配件進行確認,且距離程師傅取車已經20天,無法排除從取走車輛到送交鑑定的過程中,程師傅故意更換配件或人為損壞的情形。
為何中途經歷20天都沒有發現?程師傅坦言,之所以取車後20天才送交鑑定,是因為其子在第二天就發生車禍身亡,因此7月9日取車時,雖然發現存在質量問題,但急於用車處理家事,所以仍將車開走,直到家事處理完畢,才在7月17日再次找到修理廠,多次協商未果才選擇進行鑑定。
被告(修車行一方工作人員)
法院判決三倍賠償維修費用
當天,在現場,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定,程師傅作為車輛所有權人為車輛投保了車險,車輛受損後經保險公司定損,《鑑定意見書》雖然是程師傅單方委託出具,但作出鑑定結論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具有相應鑑定資質,鑑定程序合法,且鑑定人員到庭接受了雙方質詢,對鑑定意見進行了合理説明,“修車行雖不認可鑑定結論,但未提交充分證據或充足理由予以反駁。”
程師傅在對維修質量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仍開走車輛,雖然與一般社會經驗不符,但是説了在家人身故、急需用車的情況下作出的舉動,行為動機具有説服力,符合人之常情。
法院認為,該修車行在提供車輛維修服務的過程中,更換的配件為舊件,構成欺詐,嚴重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成都某汽車服務公司按照相應配件維修費用的三倍賠償程師傅經濟損失22377元,以及陳某鑑定費、拆裝費、鑑定人出庭費用等合理開支5400元。
該案承辦法官羅莎表示,近年來,汽修領域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主要表現在維修機構無資質、過渡維修、捆綁消費、配件以次充好、收費不透明等方面,部分侵權行為已構成消費欺詐。發生此類糾紛的直接原因在於消費者與承修人之間的專業知識和信息不對稱,普通消費者對於維修標準、修理技術、配件質量均難以作出有效甄別和準確判斷。
汽修行業的從業人員要自覺提高責任心和誠信意識,嚴格履行維修檔案登記制度和配件追溯制度,依靠誠信經營,以好口碑贏得好發展。同時,加強行業協會的宣傳教育和引導作用,相關職能部門和執法部門要將監管落到實處,嚴懲不誠信經營行為,共同促進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