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赫電梯隱瞞重大訴訟,東吳證券保薦人是否盡到應披盡披義務?

森赫電梯隱瞞重大訴訟,東吳證券保薦人是否盡到應披盡披義務?

​本文系富凱IPO財經解讀公司第433期,森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森赫電梯”)。

內容:宋旭光
排版:孫   恆
森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從事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研發、製造和銷售,並提供相關安裝和調試服務,以及電梯維修保養、配件銷售、更新改造等後市場服務。富凱IPO財經瞭解到森赫電梯5年內第三次輔導備案衝擊A股上市,目前已獲深交所受理。本次IPO擬募資3.4億元,森赫電梯將投資於電梯智能製造生產線建設項目、企業技術中心升級建設項目、營銷維保服務網絡建設項目。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為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審計機構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森赫電梯控股股東為李東流,其直接持有公司60.50%的股份;實際控制人為李東流和李仁父子,二人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合計控制公司93.15%的股份。本次發行後,李東流、李仁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森赫電梯隱瞞重大訴訟,東吳證券保薦人是否盡到應披盡披義務?

製圖:富凱IPO財經   製圖:森赫電梯招股書

富凱IPO財經梳理森赫電梯招股書發現銷售費用高於同行。根據招股書數據顯示,2017年-2020年6月末,森赫電梯的銷售費用率分別為15.43%、16.1%、13.91%和12,72%,而同期內的行業平均值在11.13%、11.81%、11.59%13.13%。

對於高於同行均值的銷售費用率,森赫電梯在招股書中表示,主要是由於職工薪酬支出及居間費用支出佔收入比重相對較高,系公司銷售策略與可比公司不同所致。公司在2017 年下半年起擴充銷售團隊,緊密對接各地經銷商和優質客户;同時,公司在各地的銷售人員,也會為經銷商和各地客户提供技術協助,所涉人工服務一般不計入成本,計入銷售人員薪酬核算,所以公司銷售人員薪酬支出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相比較高。

富凱IPO財經梳理森赫電梯招股書《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發現,截止到發行人簽字日2021年1月21日共計7項已完結或未完結司法訴訟。分別為,發行人與山西恆實平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發行人與浙江杭海商業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發行人與蒙城縣龍佳置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發行人就與吉林省山河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承攬合同糾紛案、發行人與滬州市正黃置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發行人與台江縣扶貧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發行人與南部縣房地產管理局承攬合同糾紛案。

森赫電梯稱“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事實如此嗎?

富凱IPO財經通過裁判文書網查詢案號:(2020)豫1602執1883號顯示。2020年12月26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發佈《周口市隆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森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審理經過“本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20年3月31日生效的(2018)豫1602民初3480號判決,於2020年9月1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但被執行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劃撥被執行人存款720000元。”執行裁定書顯示“本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20年3月31日生效的(2018)豫1602民初3480號判決,於2020年9月1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生效日期為2020年3月31日,為何當下不執行非要等到法院“責令執行”?

 

森赫電梯隱瞞重大訴訟,東吳證券保薦人是否盡到應披盡披義務?

製圖:富凱IPO財經  來源:裁判文書網

以上判決生效時間為“2020年3月31日”、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時間“2020年9月10日”、招股書籤字時間“2021年1月12日”、森赫電梯創業板提交上會稿時間“2021年1月21日”從時間軸來分析森赫電梯完全有時間在上會稿中披露,為何不披露?

富凱IPO財經梳理森赫電梯2017年至2020年末作為“被告人/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共計16期案件,眾多訴訟是否會成為法審委員審核要點?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可以看出擬IPO企業若存在重大不利影響訴訟將會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證監會在發行人IPO過程中對此問題的審核重點

1、未決訴訟的具體案由、標的、目前進展情況及案件執行情況;

2、發行人是否存在敗訴的風險,訴訟對發行人生產經營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響以及是否應該預提相關負債;

3、對發行人的經營和成長性、品牌美譽度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4、是否存在其他潛在糾紛;

5、若存在知識產權訴訟則關訴訟是否涉及發行人產品的核心部件或核心技術,對生產經營是否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6、未決訴訟披露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決訴訟情況。

富凱IPO財經整理相關案例,如申報了上海主板的雲南健之佳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其披露目前正在進行的前9項訴訟中,1件涉及產品責任糾紛,1件案件為返還原物糾紛,4件為合同糾紛,1件為商標侵權糾紛,2件為勞動爭議仲裁,上述案件系公司在日常經營中發生的糾紛,且公司作為原告案件4件,第三人1件,作為被告案件4件。

中小板申報企業北京嘉曼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也被反饋到: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11項訴訟和仲裁事項,大多數訴訟因拖欠經營銷售款項引發。請發行人補充披露訴訟事由、訴訟標的、目前的進展情況,分析相關訴訟事項及訴訟結果對公司生產經營及財務成果的具體影響;影響較大的,請做重大事項提示。總金額雖不大,但是涉訴案件數量確實是多,如創業板申報企業廣東南方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被反饋到:發行人尚未了結的訴訟共49宗,涉案金額共590萬元。請發行人彙總前述案件的案由、訴訟請求事項、進展情況,測算對發行人經營業績的影響,結合前述分析説明是否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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