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噪聲擾民”訴前禁令具有警示意義

由 夏侯依絲 發佈於 綜合

江德斌

4月16日是世界噪音日。近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發出噪聲環境侵權訴前禁止令,對疫情防控期間噪音擾民的行為予以及時制止。據悉,這是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以來,廣東省發出的首份噪聲環境侵權訴前禁止令。(4月17日《南方日報》)

去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明確噪聲擾民也是一種污染,為噪聲擾民執法行為劃定清晰的界線。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禁止令成為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有力手段。廣州海珠法院發出首份噪聲環境侵權訴前禁止令,對擾鄰“鬼聲”亮出了鮮明的法律態度。

從調查情況看,上述涉案人故意以播放錄音的方式,持續製造非正常社會生活產生的噪聲,由於該噪聲並未達到噪聲限值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的標準,故相關執法部門無法予以處罰。但是,其錄音內容為“荒山野鬼”等,語調形式低沉,容易造成鄰居恐懼,其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且嚴重影響鄰居的寧靜生活及小孩學習,應依法予以制止。因此,法院發出首份“噪聲擾民”訴前禁令,勒令涉案人拆除設備、刪除錄音文件,具有強烈的警示意義。

此次廣東省首份“噪聲擾民”訴前禁令,主要站在被侵權人的立場考量,審查禁止令申請是否符合條件不囿於是否超過噪聲排放的標準,而以申請人的寧靜生活有無受到影響為標準,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噪聲分貝並非唯一裁量標準,更重視申請人的日常生活是否被幹擾,這也符合大眾的生活感知,乃是一種維護寧靜環境的積極信號。

在現實生活中,民眾經常遇到被噪音干擾的情況,諸如廣場舞噪音、裝修施工噪音、店鋪促銷噪音等等,令人不勝其煩。這些噪音往往具有高分貝、持續性、重複性等特徵,會刺激人的聽覺神經,使人不得安寧,難以休息和入睡,因吵鬧而感到心煩意亂,無法專心地工作、學習,嚴重者還會損害身體健康,造成聽力下降、神經衰弱、內分泌紊亂等,甚或因噪音糾紛而誘發暴力衝突事件。

比如各地流行跳廣場舞,本身是一種有益的市民健身活動,但部分人不分場合、時間,也不主動控制舞蹈音樂的音量,形成了巨大的噪音源,對周邊居民的生活造成嚴重干擾,經常引起激烈的糾紛、對抗,社會影響非常惡劣。對於此類噪音,之前大都以治安處罰的方式處置,即警告、罰款等,難以達到有效遏制,爭議也很大。而今後,執法部門就可以依照《規定》,以“噪聲擾民”為由簽發訴前禁令,及時依法制止不當行為,維護居民的安寧權益。

“結廬在人境,而無車馬喧”,這是一種理想的生活居住環境,可以免遭外界噪音的干擾。然而現代社會生活的噪音源很廣泛,特別是都市人口密集度較高,生活居住環境較為擁擠,很難有較遠的距離去將外界噪音全部隔離開。因此,唯有通過法律的強制性約束措施,警告民眾要控制自己的行為,多考慮下鄰居的感受,儘量降低噪音分貝,不發出干擾他人的噪音,共同營造安靜舒適的生活居住環境。供圖/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