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劉璐 北京報道
2月27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正式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最高法、最高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出了補充、修改。
記者注意到,本次補充增加了妨害安全駕駛罪、危險作業罪、妨害藥品管理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罪名、襲警罪、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催收非法債務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等罪名。
修改取消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