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能都聽説過這樣的事情,某某品牌的汽車剛購買不久便出現重大質量事故,而顧客想退車卻又維權無門。不管消費者如何努力,經銷商始終處於比較淡然的狀態。在雙方反覆溝通後得到的結果往往就是,免費維修然後贈送幾次保養。甚至當消費者請媒體介入時,依然起不到任何作用,並且汽車經銷商還會留下一句囂張的答覆“有意見可以走法律程序”。而此時消費者往往只能被動接受經銷商的方案,因為個人和集團對抗肯定是贏小輸大,並且還需要大量時間以及金錢上的支出。
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聊一下,經銷商口中的“法律程序”到底能不能幫消費者挽回損失。我國的汽車三包政策是從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所謂三包即是“包退、包換、包修”的意思。在三包政策實施以前的車輛不能享受相應的政策,但是在2013年10月以後購買的車輛,則皆可享受三包條款所帶來的相應權利。
根據國家三包政策第十七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而多數汽車廠商給出的三包時間,也是三年60000公里。也有極少一部分廠商卻給出了4年、5年、甚至8年15萬公里的質保。可見有些廠家還是很為消費者所考慮的。
現在我們就來仔細説一下,在哪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光明正大地和經銷商提出退換車要求,而不是在那苦苦哀求卻得到一個不甚理想的結果。
根據我國三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和購車發票等證據,由銷售者更換退貨處理方案。在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同時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且必須進行更換或退貨處理。
第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第二,發動機和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和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而這些功能、系統、主要零件,則由生產商明確標示在三包憑證上。
同時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和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當大家都瞭解了上述的法律知識,便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條例和經銷商進行溝通。而不是因為個人勢單力薄而,而讓自己的應有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