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罪千百人,不負十四億”,是再明白不過的政治賬。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此前,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小民上訴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貪腐沒有免死牌,反腐懲惡決不能手軟。賴小民案集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金融亂象和金融腐敗疊加於一體,是棄守金融風險底線、以稀缺金融資源為籌碼謀取私利的貪腐大案。面對持續高壓反腐的態勢,賴小民心存僥倖,不僅不收斂、不收手,反而頂風作案、變本加厲。賴小民的伏法,是持續強化不敢腐震懾的生動體現,展現出黨中央對腐敗零容忍的堅決態度、一刻不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堅定決心。再次清楚地表明,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態度不變、決心不減、尺度不松,任何不收斂、不收手者都將受到嚴肅處理,付出沉重代價!
賴小民被判處死刑,是罰當其罪的判決,依法反腐的典範,彰顯了公正、理性、客觀的法治精神。
“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刑事政策。近年來,通過多次刑法修正,我國進一步減少了適用死刑的罪名,但對貪污賄賂犯罪仍保留了死刑,充分體現了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犯罪的態度。刑法規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發佈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進一步明確為“4個特別”,即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
再看賴小民案,首先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賴小民受賄數額達17.88億餘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受賄數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其次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賴小民具有索賄等多項依法從重情節,受賄行為持續時間長達10年,實施受賄犯罪多達22起,有3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三是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賴小民的絕大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在全國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四是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賴小民為謀私利,擅權妄為,對國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造成嚴重侵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金融風險,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嚴重污染了政治生態。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賴小民死刑,稱得上“罰當其罪”。
法院認定,賴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需要注意的是,有關法條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對賴小民是否從寬處罰,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和主觀惡性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雖有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的,可以不從寬處罰。由此,賴小民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在新中國歷史上,對罪行極其嚴重的腐敗分子判處死刑並不鮮見。黨的十八大以來,因職務犯罪被判處死刑(含死緩)的省部級幹部就有白恩培、武長順、朱明國、邢雲、趙正永等多人。
賴小民伏法,是依法推進金融領域反腐、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典型案例。在賴小民案的查辦中,紀檢監察機關按照“三不”一體推進的思路,堅持從查清事實、追贓挽損、防控風險、彌補漏洞、重塑生態五個方面同步發力,體現了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目前,辦案機關已查封扣押17億餘元贓款贓物,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經查扣到案。判決生效後,法院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理,上繳國庫或者發還相關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賴小民案再次證明,儘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取得了歷史性成就,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強調,要持續壓實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機構和地方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做好金融反腐和處置金融風險統籌銜接,強化金融領域監管和內部治理。五次全會公報提出,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貫徹落實全會精神,紀檢監察機關要在重拳懲治金融腐敗的同時,推動金融監管部門、國有金融機構等以案為鑑、舉一反三,以強監督促強監管、強治理,堅決遏制金融領域腐敗發生,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助力金融改革發展開創新局面。
(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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