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劇普法兩不誤由《心居》看如何安居

看劇普法兩不誤由《心居》看如何安居

近期,由魯迅文學獎獲得者滕肖瀾的同名小説改編的現實都市情感劇《心居》正在熱播,故事圍繞上海一户普通家庭,透過小人物的“買房”“賣房”的微觀視角,展現出普通老百姓對美好生活的無限嚮往。

在最近的劇情中,馮曉琴想要買一套價值兩百萬的舊公寓,因資金問題引發家庭矛盾,顧磊和馮曉琴在爭執中,致顧磊摔下樓梯,頭部撞破樓道的玻璃失血而亡,使故事情節更加跌宕起伏。

顧磊之死到底誰來負責

馮曉琴作為受害者家屬將鄰居告上法庭,作為劇情的一部分,劇中人物就顧磊之死的責任有一番激烈的爭論,而在法律上就顧磊之死責任的承擔以及具體賠償如何認定?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宋君傑解釋,按照常理,人從樓梯摔下受傷,一塊玻璃的存在使情況變得危險,並直接導致了顧磊的死亡,且玻璃不屬於一般物品,具有一定危險性,因此,鄰居在屬於公共區域的樓道間放置危險物品的行為,具有明顯過失,而應當對顧磊之死承擔責任。

劇中,馮曉琴向法院起訴了鄰居的依據就是以在公共區域放置危險物品致人損害。然而董阿姨放置危險物品應承擔責任,但並非全責,因為就整件事情來看,馮曉琴和顧磊均屬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拉扯中應當顧及到二人所處的環境,具有安全注意義務,故此二人也應對結果承擔一定責任。綜上,從法理上顧磊之死是多因導致的,鄰居董阿姨、馮曉琴、顧磊均應承擔相應責任。宋君傑表示,在賠償標準方面,劇中馮曉琴只是要求了賠禮道歉和1元的損失賠償,但是依照顧磊所在地上海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二十年計算,大致算下來也有一兩百萬,即使是按照責任比例承擔,馮曉琴要求董阿姨賠償個幾十萬也是合情合理。

婚內購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劇中,引發馮曉琴和顧磊夫婦爭執的導火索系借錢買房,顧磊的姐姐顧青俞提醒弟弟:“房產證上不能只有馮曉琴一個人的名字”,讓馮曉琴聽到後認為顧家全家防着自己,從而引起誤會。那麼在法律上,馮曉琴此次買房如何認定?

宋君傑解釋,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內購房,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外,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馮曉琴和顧磊已經結婚多年,馮曉琴為買房各處借款,均是以夫妻名義,即使房產證僅有其中一人的名字,房屋也屬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規避政策假結婚買房是否可行

劇中,受上海限購政策影響,顧青俞聽信中介推薦欲通過假結婚買第二套房,而現實生活中,因為城市買房限購而採取假結婚、假離婚實現買房的情況並不少見,那麼這中間有何風險問題?

宋君傑解釋,首先是兩個並沒有感情基礎的人,單純為了某項利益而結婚,可一旦結婚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對於法定婚姻關係中隱藏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法律風險不可不知。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二人結婚時間越長,就會形成越多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通常是平等分割的。即使一些假結婚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前,都辦理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對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屬作了相應的約定。但如果婚前財產協議寫得不夠嚴謹,離婚時發現婚後取得的部分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協議約定之外或者因財產混同難以證明屬於個人的財產,仍然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

依據《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假結婚是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約定,不具有對抗外部的債權人的效力,假結婚很可能為自己帶來潛在的債務風險。

宋君傑表示,結婚是十分特殊的民事行為,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那假結婚的夫妻一方如果遭遇意外,那麼另一方便取得對方所有財產的部分繼承權。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在我們的生活區域,小區樓道、停車場、樓梯間、電梯間等,都屬於公共區域,在該區域放置、傾倒妨礙通行的物品,使他人受到傷害的,由相關行為人堆放物品人承擔。

任何利用假結婚、假離婚買房買車,將婚姻當作交易,鑽法律漏洞的行為,前一秒為獲得一點私利得意,下一秒將面臨諸多的法律風險,後果輕則不法所得化為泡影,重則面臨法律的制裁。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來源:北京青年報壹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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