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護航冰雪飛揚,專家解密冬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當下,北京冬奧會各項賽事正如火如荼開展。在此之前,北京冬奧會知識產權賽會保障工作已全面開啓。根據《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誌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方案》,2022年1月至3月,要充分調配行政力量,全面加強奧林匹克標誌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督導檢查,對侵犯奧林匹克標誌知識產權“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形成持續震懾的高壓態勢。
多位知識產權法專家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在體育產業發展中發揮核心推動作用。中國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行政執法成果,受到國際奧委會的充分認可和社會輿論的廣泛好評。本次北京冬奧組委知識產權工作做得更加細緻、精準,更有針對性。
知產保護經驗成果豐富
構成奧運遺產重要部分
“北京奧組委、北京冬奧組委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取得、使用、管理、保護、移交,得到國內外輿論和社會各界的普遍好評。”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特聘專家劉巖告訴記者。
劉巖曾擔任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參加過北京兩次申辦夏季奧運會和一次申辦冬季奧運會的歷程,被稱為申辦奧運的三屆“老員工”。據他介紹,北京奧組委知識產權工作的經驗和成果,是北京奧運會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些經驗和成果包括:通過法律文件取得知識產權;制定及實施保護方案;及時聯絡、派員前往(或委託代理機構聯絡、派員前往)國內外(或境內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註冊、登記、備案或其他手續;對於社會各界為非商業目的依法使用北京奧組委知識產權給予理解、支持、指導;許可贊助機構為商業目的有限度地使用北京奧組委知識產權;不允許贊助機構之外的其他機構為商業目的使用北京奧組委知識產權;對於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和北京殘奧會知識產權,不允許商業使用和非商業使用混合交織在一起等。
“此外,還包括協助國內各地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處數千起侵權案件;設立法律事務部權益保障處,臨近賽時由奧組委員工組成權益保障與查處侵權流動團隊;及時提示奧組委各有關部門,務必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一旦發生知識產權爭議,必須堅持原則,講究策略,及時依法處理;爭取國際奧委會和國際殘奧委會的支持與授權;在北京奧運會閉幕後向國際奧委會移交知識產權,並同市場監管、海關、中國奧委會等機構洽商奧林匹克標誌轉讓程序與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在北京奧運會閉幕後的保護機制。”劉巖説。
早在2003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就制定和實施了《涉及奧林匹克標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規定》。劉巖説,如今北京冬奧組委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得更加細緻、精準,更加有針對性。
奧林匹克標誌若需商用
應與權利人籤許可合同
究竟哪些屬於冬奧知識產權?具體怎麼保護?誰是權利人?誰可以使用?
據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陳紹玲介紹,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機構。冬奧會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主要有3個,即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版權商標訴訟部負責人劉一舟説,奧林匹克標誌包括會徽、吉祥物、體育圖標、火炬、口號等。
根據《條例》,在奧林匹克標誌的有效期內,只有奧林匹克標誌的權利人及被授權人可以商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任何人要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必須取得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應當同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
一般來説,國際奧委會、國際殘奧委會和北京冬奧組委各層級贊助企業有權進行與冬奧會相關的市場開發和廣告宣傳活動。根據贊助層級的不同,相關贊助商所享有的權益範圍也有所區別。在相關的贊助協議中,奧委會也會對贊助企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種類、商品或服務的範圍、使用期限進行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就大家喜愛的冬奧會周邊產品來説,僅有獲得奧組委授權的特許生產商、特許銷售商才有權設計、生產和銷售帶有奧運會和殘奧會會徽、吉祥物及相關權益的產品。而獲得相關授權的生產商、零售商、零售店的名錄也在奧組委的官網上明確公示,相關消費者在購買的過程中可以留心關注。”劉一舟説。
劉一舟説,其他營利性商業機構都不得使用奧林匹克相關標誌。即使是非營利法人或組織希望以非商業性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也必須按要求向北京冬奧組委提出申請,並提交非商業使用承諾。
“奧林匹克標誌不是商標,而是《條例》專門立法保護的對象。商標有核準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但奧林匹克標誌並沒有核准註冊的類別,可以獲得全類保護。”陳紹玲提醒道。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佈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公告和北京2022冬奧組委官方網站官方發佈的欄目中,可以查詢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贊助企業許可授權信息,進而明確奧林匹克標誌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地域範圍等信息。
蹭冬奧熱度多品牌受罰
行政執法比訴訟更高效
在申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階段,我國政府就向國際奧委會和國際殘奧委會承諾保護與奧林匹克相關的知識產權。
哪些行為會涉及冬奧知識產權侵權?劉巖介紹説,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為,係為商業目的違法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是《條例》明文禁止的行為,必須依法查處。
譬如,商品包裝上印製北京奧運會會徽、吉祥物或奧林匹克五環圖案,企業、商品、服務等廣告中使用“奧運”二字或“北京2022”等字樣,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許可,則都是侵權行為。
劉巖指出,在奧運會贊助企業與非贊助企業聯合舉辦商業活動、共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時,如果該非贊助企業沒有得到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則其侵權行為將被依法查處。
劉一舟舉例説,非冬奧會贊助企業常見的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傳播帶有冬奧會元素的短視頻;在宣傳海報上使用冬奧會的相關標誌;冬奧選手為其代言人,同時在代言活動中使用冬奧會相關元素等;製造、銷售假冒冬奧會標誌的商品;搶注冬奧會相關口號、標識等。
近期,就有很多品牌因“蹭”冬奧會的熱度而遭到行政處罰。如豆瓣的關聯公司因使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宣傳而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另外還有一些其他的經營主體也曾因宣傳文章或社交媒體中的不規範使用而被處罰。
陳紹玲認為,典型的侵權行為包括兩種:未經許可使用冬奧會的奧林匹克標誌,導致公眾誤認為使用方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未經許可通過轉播、錄播的方式傳播冬奧會賽事,也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或者著作權侵權。
談及轉播問題,根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相關授權,中央廣播電視總枱擁有冬奧會在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的獨家全媒體權利及分授權權利,中國移動咪咕、騰訊、快手、北京冬奧紀實頻道、上海五星體育頻道、廣東體育頻道獲得冬奧會賽事的轉播權。除此之外的任何機構與個人都無權對冬奧會賽事進行轉播。
“出於個人欣賞的目的,觀眾可以對冬奧會賽事進行拍照和錄像。但觀眾不宜出於商業目的將其錄像的內容進行傳播,更不得對相關賽事利用直播平台和其他互聯網平台進行直播。如果觀眾自行傳播或直播冬奧會賽事內容,權利人有權通知相關媒體平台刪除侵權內容,也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劉一舟説。
劉巖介紹説,對於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自2018年機構改革,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修訂《條例》之後起,主要依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依據《條例》第十四條,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由海關依法查處。
“中國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行政執法成果,得到了國際奧委會的充分認可和社會輿論的廣泛好評。”劉巖説,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當然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但為了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通過行政執法更有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奧組委在存續期間,曾協助國內各地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處了數千起侵權案件。如果把這些案件一律改由各地各級法院審判和執行程序來解決,則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司法資源,並將遷延很長時間。
“作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在體育產業發展中發揮核心推動作用,沒有知識產權,即沒有現代體育產業。同時,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有效保護知識產權資產,維護體育產業的核心競爭力,使得體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為體育產業起到保駕護航作用。”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説。
(來源:光明網 記者張維 見習記者劉欣)
【實習編輯:商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