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不按照審批權限使用電子印章
本報訊 (記者朱華)為規範和加強我省電子印章應用管理,確保電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江西省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電子印章是指基於可信密碼技術生成身份標識,以電子數據圖形表現的印章,可用於簽署電子文件,其內容包括電子印章圖形、印章信息和信任憑證,分為電子公章、電子職務章和電子私章三類。基於電子印章實現的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實物印章有同等法律效力。江西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由省級統一建設、統一安排、統一運營,在全省範圍內提供電子印章申請、製作、備案、發放、變更、註銷、簽章、驗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
針對電子印章的使用,《暫行辦法》規定,鼓勵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商業領域和用工合同方面優先使用電子印章簽訂各類合同。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電子印章的使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除外。電子公章的使用權限和使用審批流程應當與實物印章一致,經批准同意後方可進行簽章。嚴禁不按照審批權限使用電子印章。電子印章在應用過程中出現爭議糾紛時,由電子印章服務機構為仲裁機構或者法院受理糾紛提供電子印章驗證服務,證明簽署文件中電子印章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