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商集團創始人集資詐騙被判無期 造成實際損失超16億

鹽商集團創始人集資詐騙被判無期 造成實際損失超16億
2020年7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上海鹽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商集團)、被告人吳友建、孔祥國等7人集資詐騙一案,對鹽商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七千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對吳友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千萬元;對孔祥國等其餘6名被告人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不等刑罰,並處二百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起,被告人吳友建成立被告單位鹽商集團,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其後圍繞鹽商集團逐步組建“壹理財”“旺財貓”“壹鹽雙創”“中金華泰”等融資平台,以及言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言禹公司)等放貸平台。

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吳友建指使言禹公司提供虛假債權資料,由“壹理財”“旺財貓”等融資平台包裝成各種理財產品,連同“壹鹽雙創”平台虛構的投資項目、“中金華泰”平台虛構的應收賬款、信成基金違規發行的基金產品等,採用投放廣告、發放宣傳單、冠名賽事等方式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回報,通過門店、互聯網等途徑非法集資共計50億餘元。上述非法集資錢款均被轉入鹽商集團、吳友建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户,除34億餘元被用於兑付前期投資人本息外,其餘款項被用於支付公司運營支出、歸還債務、個人消費、放貸及投資等。至案發,造成1.6萬餘名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共計16億餘元。

鹽商集團創始人集資詐騙被判無期 造成實際損失超16億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單位鹽商集團及被告人吳友建等7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鹽商集團、吳友建等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結合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家屬、被害人代表等共計80餘人旁聽了一審宣判。本市司法機關將繼續加強對涉案資產的追贓挽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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