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連鎖餐飲企業總部,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等應建立食品安全總監。
市場監管總局9月26日發佈《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規定要求:
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要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規定還要求企業要建立基於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規定將於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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