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垃圾分類,引領文明新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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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以來,平湖市綜合行政執法隊新倉分隊已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進程為目標,強化生活垃圾執法,重點對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執法,着力提高人民羣眾的守法意識,營造垃圾分類氛圍。下面讓我們再次通過案例曝光來學習下垃圾分類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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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 年 7 月 9 日 10 時 20 分,新倉分隊執法人員發現在平湖某銀行新倉支行東側的垃圾分類亭內未按規定投放垃圾,經調查,崔某未按規定投放垃圾,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最終對其進行教育並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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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1 年 7 月 16 日 6 時 25 分,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萬某在新倉鎮建新路與倉南路交叉口西南側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違反垃圾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責令整改後仍未改正,最終對其進行教育並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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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1 年 8 月 19 日,新倉分隊執法人員在執法巡查時發現平湖市新倉鎮蘆川東街北側一民房前的“可回收”垃圾桶內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生活垃圾,經查為當事人周某所投放,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目前已立案並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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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不得隨意拋灑、傾倒、堆放或者焚燒。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單位、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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