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經濟水平的提高和家庭結構的變化,很多老年人出於年事漸高、身體不佳等因素考慮,往往提前將自己的重大財產進行處置,由此引發的利益糾紛增多。如何保障老人的合法權益,守好養老錢呢?今天(8月23日),記者從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瞭解到這麼一起案件。
原、被告系母子關係,原告因年事已高取款不方便,將17萬元轉給被告由被告代為保管。被告突發疾病後一直跟其女兒生活,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17萬元,但被告以其所有財產均由自己女兒支配並保管為由表示無法返還。原告也多次要求孫女返還,但孫女總是藉口拖延推辭,至今分文未返。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及身心健康,耄耋之年因養老費用與家人對簿公堂也實屬無奈之舉。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原告將17萬元給被告是贈與,並非保管,不同意返還。原告具有保管意識和能力,其財產本無需他人代保管。被告是原告唯一的兒子,在原告生病住院期間予以照顧,原告贈與17萬元符合情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之間未簽訂書面保管合同,但綜合相關事實,原被告系母子關係,原告主張其年事已高,將屬於其所有的17萬元交由被告保管用於養老,具有合理性。被告主張17萬元系原告對被告的贈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故法院依法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17萬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7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17萬元。
法官表示,老年人提前對自己的重大財產作出安排,本是好事。然而,由於處理方式上不盡完善、考慮上不夠周全等原因,卻引發了不小的矛盾糾紛,給老人、家庭帶來困擾。為了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法官建議:在委託兒女代為保管財產時,老年人應與其協商簽署書面協議,對財產歸屬、保管辦法進行明確規定,以減少後續產生的不必要糾紛,共同維護家庭和諧安寧。
(來源:《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鼓小軒 編輯/汪澤)
【來源:我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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