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期屈指到月中,月餅團圓百映紅。”
今天是中秋佳節
大家吃月餅了嗎?
但市場上的月餅品牌琳琅滿目
月餅類的商品品質也良莠不齊
一些消費者出於一方面想要購買名牌月餅
另一方面又想要追求價廉的消費心理
通過網購渠道購買低於市場價格的月餅
難免買到假冒、偽劣的產品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通過微信購買的月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案件中,一名網購“美心月餅”的消費者訴請賣家退款並賠付十倍賠償金訴至法院,獲得法院支持。
雷某與施某是微信好友。2020年9月,兩人通過微信溝通達成雷某向施某低於市場價購買32盒“美心月餅”的合意。雷某支付了470元后收到了施某郵寄的2盒“美心月餅”。此後,雷某又再次支付6900元購買30盒相同的月餅。但雷某收到先行購買的2盒月餅後,經查驗月餅的二維碼標籤卻發現購得的“美心月餅”是假冒產品。
雙方協商過程中,施某承認2盒“美心月餅”是假冒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於是,雙方合意取消了後30盒月餅的訂單,並退款2400元。
雷某認為,施某的行為屬於銷售假冒食品,為維護自身權益,將施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剩餘款項並支付賠償。
庭審中,被告施某辯稱,月餅是從上家拿的貨,其也不知道真假。被告施某同意解除與原告雷某之間的買賣合同,並退還剩餘貨款5170元,但不同意支付十倍賠償款。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不具備食品零售資格卻將來源不明的月餅銷售給原告,沒有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具有明知月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主觀故意,涉案月餅經雙方確認為假冒產品。經檢驗,涉案月餅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同時,涉案月餅的標籤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誤導。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被告施某退還此前2盒月餅的貨款並承擔十倍賠償4700元。
法官説法
若不慎購買假冒、偽劣產品,根據產品類別(以是否是食品或藥品進行區分),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假一賠十”則是專門用於食品類的產品不符合法律規定時的懲罰性賠償,即當消費者所購買的產品為食品類時,一旦發現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則消費者可以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但仍需要注意的是經營者也應當“明知”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
作者 | 陳友敏 胡明冬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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