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評論員:警方這個認定為公務行為劃清了界限

  光明網評論員:昨天(9月13日)有媒體報道説,重慶警方通報了9月7日發生的“城管追打女商販被砍傷”案的進展情況:女商販因阻礙執行職務被警告處罰,城管毆打女商販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女商販在被一城管隊員追打過程中揮刀致該城管隊員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衞,不予追究。重慶警方的這則通報,引發公眾的高度關注。通報對商販在城管隊員追打情況下的反抗行為的認定,無疑在司法實踐中為公務行為的界限,樹立了一個國家強制力保護範圍的可見界標。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行為遇到阻礙,這種情況並非罕見。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國家行政機關的規章和國家法律法規都有明文規定。所有這些規定,在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授權的同時,也為其權力範圍及其公務行為的範圍劃定了界限。因此,從法理上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公務行為,只有在法律範圍內,才是合法行為,才受法律的保護;超出法律規定的行為,就是越權行為、不合法行為,甚至是違法行為。而越權行為、不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都不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甚至反過來,是法律要追究和制裁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重慶警方在處理上述案件時,準確地把握和執行了法律,依法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公務行為標定了範圍。

  在重慶警方通報的上述案件中,城管隊員責令商販不得佔道經營無疑是正常的公務行為。並且,對於隨後如何處理被責令商販的不滿,相關城管的法律規定以及內部規章也都有相應的處置辦法。在行政機關被授權範圍內,執行公務的城管隊員不可能擁有以暴力處置商販反抗行為的權力。因此,在公務中實施暴力的城管隊員,其行為已經超出了合法範圍,因而不再是受法律加持且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公務行為,對其公務行為以外所施暴力的反抗,就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衞行為。

  重慶警方對上述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僅是對法律的嚴格把握和執行,從某種角度而言,也是為警方自己卸下了沉重的負擔。在許多類似上述案件的處置過程中,行政機關在其公務行為超出授權界限而捅出漏子時,往往讓警方出面為其背書。在一些此類案件的處置過程中,警方在履職安定局面時,如果沒有像重慶警方那樣依法公正處理引發案件的人員,就會形成惡性循環,行政機關越權行政、違反行政的“敞口”會越來越大,其公務人員的行為就會越來越出格,由此產生的警方的負擔也會越來越重,國家強制力的威懾效應和警方的公信力也會大打折扣。

  因此,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應以此案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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