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勞動創未來 奮進新徵程 | 保障勞動者權益 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綜合

央視網消息:勞動最神聖,也最光榮,勞動者也最尊貴。一直以來,我國非常重視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個領域構建了一套完整的勞動者權益保護體系, 打造和諧的勞動關係。

完善勞動標準體系

在我國,除法律特別規定並履行審批程序的以外,只有年滿16週歲的人才能被稱為是勞動者。目前,我國已形成以《勞動法》為主要載體,內容涉及工時、休息休假、工資、禁止使用童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勞動定額、職業安全衞生等方面的勞動標準體系,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不斷調整和完善。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規章,對規範工資分配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

國家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和法定休息日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並且在元旦、春節、 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同時,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益

我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以《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為主要代表,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隨意以違約金條款限制勞動者辭職等內容。 同時,《勞動法》還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益: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的保護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監察 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

沒有勞動監察,勞工立法就難以實施到位,勞動關係就難以實現和諧,企業就難以公平發展,社會就難以保持穩定。新中國建立後的一個時期內,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關係的建立、 工資分配、保險福利等都是由國家統一制定政策,通過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或行政計劃來實施。改革開放以後,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勞動關係出現重大變化。2004 年我國公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了勞動監察的職責和內容,強化了監察的執法手段。之後《勞動合同法》的頒佈,進一步確立了勞動監察的法律地位,勞動者的勞動權、休息權、健康權、勞動報酬權、社會保障權得到了很好的維護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