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6)日,在“三八”國際婦女節來臨之際,市一中法院發佈了婦女兒童維權典型案例,引導和幫助廣大婦女朋友更加理性、全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多次被丈夫家暴 法院兩小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住潼南區的唐某某(女)與楊某某系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期間,楊某某經常辱罵、毆打唐某某,致唐某某身心受到巨大傷害。
今年1月13日,唐某某向重慶市潼南區婦聯組織求助。當日16時,在婦聯工作人員的的幫助下,唐某某即通過重慶智慧法院易訴平台向潼南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交相關證據。
法院裁定
潼南區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及時審核,認定唐某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便立即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楊某某對唐某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楊某某威脅、辱罵唐某某。潼南區人民法院從收到唐某某的申請到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並送達唐女士,僅用時2小時。
同時,潼南區人民法院還及時聯繫當地派出所,向楊某某送達了裁定書,並告誡其不得再對唐某某實施暴力,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官釋法
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婦聯於2020年12月聯合出台《關於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的紀要》。該機制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端前移至公安、婦聯,即受害人可以在報警求助時由派出所民警或者由婦聯工作人員協助其通過重慶市智慧法院易訴平台向人民法院在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大大縮短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和簽發時間,及時為家暴受害者撐起“保護傘”。
奶奶帶娃毆打孩子 女方申請變更撫養權
大足區的陳某與王某(女)原系夫妻關係,二人共生育三個子女。
2016年10月,王某與陳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大足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對三個子女的撫養達成如下協議:長女陳某甲、次女陳某乙由陳某撫養,三女兒由王某撫養。
離婚後,因陳某長期在外工作,陳某乙平時實際由陳某的父母照顧。
2020年10月,因陳某乙遭奶奶(即陳某母親覃某)毆打,王某向大足區公安局報警。
民警出警後瞭解到,覃某教育方式不當,毆打陳某乙,使其雙腿部分淤青,右手背臃腫。
此後,陳某乙與王某共同生活。現王某以保障陳某乙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乙由王某撫養。
法院判決
在陳某乙由陳某撫養期間,陳某的母親有毆打陳某乙並致其受傷的行為,明顯不利於陳某乙的健康成長。加之,陳某乙已經年滿10週歲,其明確向法庭表示其目前與母親王某一起居住於王某父母家中,母親及外公外婆均對其很好,其非常願意繼續跟隨王某生活。故大足區人民法院遂依法判決陳某乙變更為由王某撫養。
法官釋法
對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就本案而言,陳某長期在外工作,陳某乙實際由陳某父母代為照顧。但陳某父母不當的教育方式,對陳某乙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陳某乙作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其明確且強烈表示願意跟隨王某共同生活,對此應予尊重。
而且,陳某乙現實際已與王某共同生活,王某目前在本地工作,亦能夠親自照顧陳某乙,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綜合以上因素,大足區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依法判決變更撫養權。
想探望女兒 男方萬般阻撓
黎某與方某(女)於2013年登記結婚,2014年生育一女黎某某。婚後,二人因工作原因長期兩地分居,2018年,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後黎某某與黎某共同生活期間,方某因探望黎某某受到黎某的阻撓,二人發生糾紛。方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黎某協助其探望孩子。
法院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江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黎某與方某並未離婚,但是方某亦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遂判決方某每週探望黎某某一次,黎某應予以協助。
宣判後,黎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雙方的呵護與關愛。雖然法律僅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享有探望權,未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探望權。但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夫妻雙方處於分居狀態,自然會造成一方無法直接撫養教育子女。但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依然享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子女來説,父母雙方的關愛和教導對於其健康成長的作用無可替代。探望有助於探望方及時瞭解子女生活、學習及成長情況,加強溝通交流,以保障子女得到父母雙方關愛從而促進自身健康成長。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夫妻雙方分居導致無法直接撫養教育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負有協助的義務。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