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日起,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正式開始施行。其中新增有關“在緊急救治中醫師權利受到保護”的規定引人矚目: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長期以來,醫師在公共場所實施急救時,心裏總會存在一些顧慮。雖然民法當中的“好人法”明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醫師畢竟不能簡單等同於普通民眾,因為醫師既受“好人法”的保護,也受《執業醫師法》的約束。當《執業醫師法》對醫師的執業地點和執業內容進行限定,卻又缺乏自願急救免責的相關規定時,醫師在外實施急救,就難免心裏感到沒底。
醫師在公共場所實施急救,容易與職責範圍內的執業活動相混淆。比如,有醫師在其執業地點內的藥店自願對他人實施急救,卻因對受助人造成損害而遭到當事人索賠。當《醫師法》缺乏免責條款時,醫師的此類施救行為是在履行法定職責,還是屬於職責範圍之外的自願施救,有時難以釐清。這樣一來,將會有很多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突發疾病者喪失被施救的機會。
在《醫師法》當中加入免責條款,不僅體現出尊重生命和立法為民的原則,而且勢必對提升公共場所急救質量,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截至2020年末,我國的執業(助理)醫師已達408.6萬人,衞生技術人員1067.8萬人。這個人數眾多的羣體參與急救的積極性若被充分調動起來,在外突發疾病的人,就更容易獲得他們的專業施救,其健康和生命安全將更有保障。
《醫師法》加入免責條款,除了可大幅調動醫師參與急救的積極性之外,還會對社會產生較強的輻射帶動作用。醫師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大大有利於普及急救知識,整個社會的急救熱情也將水漲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