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梅曾因職務侵佔
於2019年被德保縣人民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刑滿釋放後她迅速找到了新的工作。
順利迴歸社會後,
黃某梅卻不知珍惜,
在新的公司繼續利用職務之便
侵佔公司財產,
且數額是第一次的十幾倍。
這一次,
她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並處罰金20000元。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黃某梅於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在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任出納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截留、挪用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退税款、備用金、對公賬户資金等款項用於個人消費,經會計事務所鑑定,黃某梅非法挪用公款945807.66元,已轉回款479990.00元,尚餘465817.66元未交回該分公司。
法院認為
黃某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右江日報、廣西電視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