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噪聲污染説“不”法官詳解噪聲污染責任糾紛

向噪聲污染説“不”法官詳解噪聲污染責任糾紛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進行規制,從而解決了部分噪聲污染行為在現行法律中存在監管空白的問題。

日常生活中,因噪聲擾民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梳理該院受理的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發現,相關訴訟案件數量逐年增長,其中因建築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而產生的訴訟佔絕大多數。

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聲音屬於噪聲?哪些噪聲構成侵權?在審判實踐中,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通常存在什麼樣的特點?想要避免噪聲污染責任糾紛,監管部門、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及個人、受噪聲污染侵權的羣眾該如何去做?針對上述這些問題,大興法院法官通過幾個典型案例,給出了詳細的解答。

夜間施工噪聲擾民,居民集體訴訟維權

某建設單位將八個標段分包給八家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為追求施工進度,在22時至次日凌晨6時連續施工,與施工工地一路之隔的居民不堪忍受夜間噪聲擾民,多次通過夜間自發阻攔施工、撥打投訴電話等方式進行維權,施工單位在未取得夜間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因夜間施工被行政部門多次處罰,但仍為趕工期晝夜施工。

20餘户居民將建設單位及八家施工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停止夜間施工,並給各原告分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餘元。施工單位以其施工並未導致噪聲超標、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原告未舉證證明損害後果與其施工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為由,拒絕賠償。

法院認為,施工單位違反管理規定,在未取得夜間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夜間施工,雖已經被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但不影響其應承擔民事上的侵權責任。結合法院夜間現場調查、居民在家中刻錄的施工噪聲影像、行政處罰記錄等方面的證據,能夠認定施工單位構成噪聲污染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結合八個標段距離原告居住距離的遠近,酌情確定相鄰的三個標段的三個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因涉案工程尚未建成移交,故建設單位並非侵權主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標準,結合原告的受損害程度、被告的施工週期、時長、本地區其他因項目施工導致噪聲污染補償的一般水平,酌情判定施工單位賠償各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

大興法院榆垡法庭法官李運普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築施工噪聲侵權案件。根據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22:00至次日6:00)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而且該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大興法院榆垡法庭庭長張傑表示,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建築施工噪聲,由於建築施工存在長期性、週期性特點,在不同的施工環節、工序階段,建築施工噪聲存在不同的分貝值,對於取證的要求較高。進入訴訟程序後,往往需對噪聲標準進行鑑定。而對於施工噪聲來講,由於施工週期、施工環節的不同,根據訴訟過程中的鑑定結果往往無法準確推定出以往施工噪聲是否超標,而且鑑定機構通常隨機選定進場日期進行鑑定,可能當日的鑑定結果無法準確反映整個施工週期中的噪聲分貝值。在施工工期較長的情況下,出於鑑定費用的考量,原告無法要求鑑定機構持續進行鑑定,鑑定結果存在偶然性。

此外,針對夜間施工的補償或賠償標準,目前尚未有明確標準出台,賠償標準無明確可供參照的依據。因此,在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中,賠償標準往往難以準確量化。

超市制冷室外機噪聲超標,被判整改+賠償

某大型商業超市在張先生住所的卧室附近安裝了兩台製冷設備室外機組,張先生稱,前述機組在每日運轉過程中產生嚴重的噪聲污染。此外,超市的專用貨運通道每日在運貨過程中,運輸噪聲、卸貨聲、小推車的拖運噪聲也非常嚴重。張先生多次向環保部門進行投訴反映均未果,後自費聘請了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公司對邊界噪聲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均為嚴重超標,且其卧室內的噪聲值也非常高。

張先生認為,這些噪聲對自己的生活、學習和休息均造成重大影響,故訴至法院,要求超市停止噪聲污染,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檢測費3200元。

法院認為,根據環境監測評價公司、環保監測站的多次測量鑑定,均認定涉案商業超市安裝的製冷機組運行中產生的噪聲嚴重超標。結合原告病歷中所載的失眠、焦躁等情況,能夠認定與噪聲超標存在因果關係,故商業超市應停止侵權、排除妨害並根據妨害的實際情況進行賠償。最終判定超市需將製冷機組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噪聲降低到城市區域環境噪聲一類標準,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檢測費等23000餘元。

李運普表示,本案是典型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情形。根據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張傑説,在因社會生活噪聲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中,噪聲主要來源於建築物內的冷卻塔、電梯、商業娛樂場所等,該類噪聲存在規律性、長期性、穩定性、時段性特點,相對容易固定噪聲分貝值。不過,不同的聲環境功能區規定了不同的噪聲限值標準,不同的取證地點、取證時間可能會面臨不同的結果。對於當事人單方做出的測量結果,往往由於取證的資質、取證的設備、取證的程序存在瑕疵而無法得到認定。

此外,這類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案件由於噪聲看不見摸不到的特點,所產生的損失集中於精神損失,經濟損失很難精準量化。原告通常很難就損失數額及因果關係進行準確舉證,法院在裁判時也難以準確量化損失數額。

法官建議被侵權人提高證據意識

大興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尹鳳雲介紹,在北京市,對於不同種類的噪聲污染,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監管部門:噪聲污染的監管職責主要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以及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其中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噪聲污染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尹鳳雲建議各部門應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對於違反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嚴格查處,為民眾營造一個安靜的生活環境。此外,相比於事後治理,噪聲污染源頭的提前預防更為關鍵,社會防治成本也更低。各工業企業、交通運輸主體、社會生活主體等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政府主管部門的規章制度,科學生產、文明生活,採取適當、有效的方法降低噪聲分貝值至合理範圍,避免給他人造成噪聲污染侵害,杜絕環境噪聲行政違法行為,做依法依規經營的商業主體,做知法守法的社會主體。

對於受到噪聲污染危害的個人,尹鳳雲表示,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可以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噪聲污染行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於賠償責任和金額,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噪聲污染防治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噪聲污染侵權通常存在週期性、階段性特點,不同階段噪聲分貝值存在差別,取證需要藉助專門設備,甚至需要具備專業資質。因此,被侵權人應當提高證據意識,做好證據保全,學會用法律保護合法權益。

認識“噪聲”和“噪聲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噪聲以及噪聲污染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大興法院榆垡法庭庭長張傑介紹,噪聲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是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如氣流噪聲、機械噪聲、電磁噪聲等。

二是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如土石方施工、樁機打樁施工產生的噪聲。

三是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四是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中所產生的除前三類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該類噪聲在很多城市已經取代交通噪聲和工業噪聲,成為主要的噪聲源。該類噪聲既包括使用空調、冷卻塔、水泵、變壓器、鍋爐、電梯等設備、設施的噪聲,也包括大家常見的人羣活動噪聲,比如商場、體育活動、娛樂場所的喧鬧聲,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的噪聲等,還包括使用家用電器、家庭裝修施工活動等產生的噪聲。

來源:民主與法制報

【來源:廣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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