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0條應當是反映了當下大多數人對性騷擾行為所分享的價值共識,對於還沒能凝聚足夠共識的,就不能只把少部分人的價值取向體現出來。”日前,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法學院院長王軼教授做客“法治湃”沙龍時接受北青-北京頭條採訪,圍繞性騷擾立法等話題暢談觀點。
1972年6月生的王軼深耕民法學近30年,先後出版了《物權變動論》《民法原理與民法學方法》等學術專著,曾參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專家建議稿起草工作,全程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纂工作。對於性騷擾立法,王軼認為,尚有未盡之言,待凝聚共識。
王軼告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在人格權編專家建議稿起草過程中,王利明老師主張要有專門的條文回應性騷擾問題。從現在確立的規則來看,民法典在人格權編第1010條分成了兩款,第一款主要是明確了對實施性騷擾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並對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作出了相應規定。
在構成要件中,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特別強調違背當事人的意願,這一點在判斷實施性騷擾行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是至關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相對比較詳細列舉了實施性騷擾行為的方式。
第二款則着眼於預防,把現實生活中比較容易發生性騷擾行為的場所,像機關、學校、企業等明確列舉出來,並對如何有效預防、有效制止性騷擾行為等作出了相對比較明確的回應。可以説,民法典第1010條應當是反映了當下大多數人對性騷擾行為所分享的價值共識。
雖然民法典明確界定了有關性騷擾的法律問題,但王軼直言,何謂性騷擾仍未達成共識。“在關於性騷擾民事責任承擔、預防性騷擾的規定上,還有很多未盡之言,還有很多不夠明晰和具體的地方。”
王軼表示,不僅是第1010條,民法典上還有相當多的地方,也存在着同樣問題,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是跟我們當下所分享的價值共識的程度有關。“回到性騷擾的問題上,我們凝聚了一定程度的共識,這些共識通過法律條文體現出來了,對於還沒能凝聚足夠共識的,就不能只把少部分人的價值取向體現出來。”
另一方面,中國的哲學傳統中有一個富有特色的智慧。是面對一件事情,有“不説”的智慧。意思是説,對於任何一件事情説明白一定都是有邊界的,如果超出了可説的邊界,還要去説,這不符合中國人的傳統。
王軼告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類似性騷擾的問題,更多的價值共識不是説出來的,而是在面對、處理具體個案的過程中,再去凝聚具體的價值共識,是做出來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我們就能理解為什麼民法典第1010條只寫到如今的程度。”
實習生 那木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
編輯/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