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豐法宣
12月6日,梅州市豐順縣人民法院在砂田鎮一居民住宅內,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案件。由於被告人餘某蘭年紀較大,並且行動不便,在取保候審的情況下,豐順法院將法庭“搬”到被告人家門口。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今年88歲的被告人餘某蘭與鄰居因豬舍權屬問題引發糾紛。2021年9月11日,被告人餘某蘭放火將豬舍燒燬。經鑑定,被燒燬的豬舍在用品價格為8742.8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餘某蘭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豐順縣法院受理該案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合議庭考慮到被告人餘某蘭年近九十,行動不便,並且正在取保候審中,社會危害性較小,為減輕當事人訴累,經與多方溝通協調,決定到被告人的家門口開庭。
庭審當天,在簡易而莊嚴的特殊法庭上,庭審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有序開展宣讀起訴書、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等環節,整個庭審既規範有序,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被告人餘某蘭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該案將擇期宣判。
豐順縣法院表示,法院將法庭“搬”到行動不便的被告人家門口,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保障被告人權利,能夠體現司法温情,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編輯:劉嘉文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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