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的責任範圍
1.質量問題確實是由於施工單位的施工責任或施工質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單位負責修理並承擔修理費用。
2.質量問題是由雙方的責任造成的,應協商解決,商定各自的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理。
3.質量問題是由於建設單位提供的設備、材料等質量不良造成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修理費用,施工單位協助修理。
4.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因建設單位(用户)責任,修理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5.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規定執行,經濟責任按以上原則處理。
質量保修書中應明確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計算。
2.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保修期為2年。
3.供熱和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