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選舉及特首選舉將於12月19日及明年3月27日舉行

中新社香港4月13日電 (記者 韓星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3日下午召開記者會介紹《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談及香港未來三場選舉的相關修例內容,包括確定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和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時間。

根據條例草案,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將於9月19日舉行,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將於12月19日舉行,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將於明年3月27日舉行。

在立法會選舉方面,立法會議員將由選舉委員會、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三種選舉途徑產生。選舉委員會議員選舉會採用全票制,即每名選委須投票選40人,候選人當中得票最多的40人當選;功能團體議員選舉除了勞工界選出3人外,其他界別每名選民選1人,得票最多者勝出。至於分區直選,則會採取雙議席單票制,全港共劃分出10個選區,港島2區、九龍3區、新界5區,每區2席,每名選民選1名候選人,得票最多的2名候選人當選。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訂案有關規定,林鄭月娥表示,特區政府將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該委員會將有1名主席,2至4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上述成員必須屬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指的主要官員。但她表示,聽到社會意見,因此為提升審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將會在委員會內加入若干社會人士。

林鄭月娥又表示,特區政府將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條例草案建議加入兩項新罪行:第一,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借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第二,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干犯舞弊行為。

此外,修訂草案還建議一系列優化選舉安排,包括票站主任可在投票站設立優先取票隊伍、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修訂查閲和編制選民登記冊等。

林鄭月娥表示,行政會議已於13日早上通過條例草案,立法會將於14日召開特別大會,屆時特區政府將提交有關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她形容特區政府的工作“分秒必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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