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證券時報
據高檢網6月13日通報,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蔡鄂生利用曾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蔡鄂生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蔡鄂生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蔡鄂生“落馬”始末
蔡鄂生1951年出生於湖北,曾在央行工作多年,1998年任央行行長助理、黨委委員。
2001年,他出任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主席,2005年任原中國銀監會副主席,2013年6月卸任。2021年7月,蔡鄂生落馬,時年70歲。
2022年1月24日,中紀委通報了對蔡鄂生的審查調查結果。通報稱,蔡鄂生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給予蔡鄂生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值得注意的是,中紀委此次通報言辭嚴厲,一些表述在此前的通報中並不常見,包括通報稱蔡鄂生“政治上徹底蜕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嚴重污染金融領域政治生態”,“寡廉鮮恥,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目無法紀,“退而不休”,頂風作案”等。
2022年2月1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原銀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隨後,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蔡鄂生作出逮捕決定。
今年以來已對7人提起公訴
2022年以來,持續推行高壓反腐,僅金融領域就有7人被最高檢提起公訴。
證券時報記者梳理發現,除蔡鄂生外,原西藏自治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西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監事長唐澤平;交通銀行遼寧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於化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原二級巡視員江裕棠;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原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黨委委員、董事陳耀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福建分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徐敦鵬均涉嫌受賄罪,被最高檢提起公訴。
高壓反腐態勢不減,反腐盯緊“關鍵少數”
做好中央巡視反饋問題整改工作,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鬥爭是2022年金融監管的重點工作之一。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組長徐加愛曾表示,金融腐敗和金融風險相互交織、相伴而生,甚至互為因果,金融腐敗誘發並加劇金融風險,金融風險背後存在腐敗問題。央行是貨幣政策的“總閘門”、金融風險的“總關口”,承擔的很多金融服務職能、管理的很多金融基礎設施都與人民羣眾息息相關,一旦發生金融腐敗和金融風險問題,必然危害經濟社會發展和廣大人民羣眾利益。
“央行系統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特點包括:牽線搭橋,通過利益輸送造成風險損失;近水樓台,收受、截留、違規兑換紀念幣、紀念鈔,侵害公眾利益;打着人民銀行“金字招牌”搞非法集資,形成涉眾金融風險隱患;“靠金生金”“靠企吃企”,牟取私利;通過政商旋轉門實現利益輸送。”徐加愛稱。
2月22日,中央巡視組向一行兩會反饋巡視情況時,同時提到了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存在廉潔風險,系統中利用監管權謀私問題多發,政商“旋轉門”問題比較突出,“四風”問題禁而未絕。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中央巡視組要求,進一步壓緊壓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切實強化嚴的氛圍。加強對監管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強化對“關鍵少數”特別是下級“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的監督。結合金融領域發生的典型案件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加大治理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力度,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之以恆糾“四風”樹新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