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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信託“爆雷”!投1500萬,僅收回105萬!法院最新判決來了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綜合

“踩雷”民生信託資金池業務,花1500萬購買信託產品卻只收回7%的本金,投資者韓女士遂將民生信託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民生信託需賠付投資者剩餘本金1394.21萬元,以及相應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鉅額投資“石沉大海”

投資人韓女士於2021年將1500萬元投進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信託”)的一款信託產品,然而產品到期後卻無法兑付,韓女士只拿到了105.79萬元。於是,韓女士將民生信託訴至法庭,北京東城區法院受理了這一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韓女士和民生信託在2020年12月31日簽訂了《信託合同》,受託人為民生信託。合同載明,韓女士所購買的信託產品名稱為中國民生信託·中民匯豐2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匯豐2號”),是非公開發行的私募產品、固收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風險等級為中風險,資金規模不超過4億元,預計存續期限為120個月。

合同簽訂完畢,韓女士於2021年1月5日向民生信託公司信託專户分兩次轉賬共計1500萬元,隨即收到信託計劃成立公告。公告顯示,中國民生信託-中民匯豐2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45(191天),產品代碼ZMHF-2-1230,期限191日,於2021年1月5日成立,預計到期日2021年5月14日。

然而在2021年的前兩個季度,該信託計劃就出現了延期兑付。民生信託在匯豐2號管理報告中表示,本報告期內該信託計劃部分客户資金出現延期兑付,後續將加快推動資產變現和處置。2021年的第三季度,韓女士共計收到民生信託轉入的105.79萬元,之後便再無收益入賬。

民生信託資金池業務浮出水面

本案中民生信託的相關行為,也使其資金池業務浮出水面。按照《資管新規》要求,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

法院認為,涉案信託合同明確約定信託計劃為非公開發行的私募產品、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民生信託公司在一審法院釋明後拒絕提供產品的投資指向,隨後法院依據在案證據,查明其投資存款、債券等債權類比例明顯低於監管部門要求的80%。

不僅如此,民生信託還多次向自行設立並管理的永豐1號、永豐2號信託計劃進行投資,而上述信託計劃又投向了該公司的匯豐3號、匯豐2好等8個信託計劃。民生信託此舉被法院認定具有典型的資金池業務特徵,是以TOT為主要投資形式,通過設立開放式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滾動發行信託單元,採取多層嵌套投資方式,使其設立並管理的不同信託計劃進行循環互相交易的資產管理產品。

這樣一來,民生信託公司在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及運用上,不僅違背監管部門的上述剛性要求,更增加信託財產的投資風險,違反了受託人有效管理的原則。

拒絕提供資產投資情況

侵害投資人知情權

民生信託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侵害了投資人的知情權。合同明確約定了信息披露的事項,但民生信託發佈的涉案信託產品季度管理報告僅載明瞭整體資金運用情況,並沒有對各信託單位的資金運用進行充分披露。

同時,民生信託也未按照合同約定,披露發生重大事項的具體情形,以及是否符合信託合同關於重大事項的類型,而且未披露針對部分客户資金出現延期兑付時採取的明確、具體的應對措施,使得投資人並不清楚具體資金運營等投資情況。

對於拒絕投資人贖回申請的情況,民生信託表示因信託計劃存在流動性風險,且大量投資人要求兑付,目前無法滿足全部的兑付申請。然而在民生信託與韓女士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認定韓女士所購買的信託產品系單個獨立的信託單位,在約定的封閉期結束後應自動贖回。

因此,法院認定民生信託無權拒絕贖回,應該在封閉期滿日向投資者提供信託單位的淨值,以確定損益情況。而民生信託未及時與韓女士對信託財產收益的相關事項進行溝通、操作,使得韓女士所投資款項及收益處於是否可收回、可收回金額、可收回時間均無法確定的狀態。

法院一審判決民生信託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韓女士投資損失,即剩餘本金1394.21萬元,以及相應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2022年3月,民生信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金融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據已查實證據,判決並無不當,維持一審信託公司賠付的判決結果。民生信託已在8月17日被北京東城區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約783.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