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12309中國檢察網
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饒信檢一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1021987********,漢族,大學肄業,家住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路**號**室。因涉嫌強制猥褻罪,於2020年1月13日被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20年1月20日被執行逮捕。
本案由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強制猥褻罪,於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1號23時30分,被告人楊某某酒後在上饒市信州區帶湖路**足療V03包廂內泡腳按摩,被告人楊某某在足療技師周某某為其進行按摩服務的過程中脱去自己的褲子將生殖器官露出,繼而抓住技師周某某的手放在自己的生殖器官上,在周某某反抗的情況下,被告人楊某某將周某某壓倒在按摩牀上,將周某某的上衣強行扯開並將其胸罩扯到肚皮上,一隻手控制住周某某的雙手,另一隻手去摸周某某的胸部對其進行猥褻,在楊某某準備脱周某某的褲子時,對面V05包廂內的技師聽到動靜來敲V03房門,楊某某就此停止猥褻周某某的行為,周某某趁機逃離V03包廂。期間周某某一直在喊救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歸案情況説明等書證;
2.證人盛某某、唐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有關辨認筆錄、指認照片;
6.監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規定之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牡華
檢察官助理:楊閩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