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閔行法院七寶法庭
三級法官助理 黃慧敏
本期法律講堂,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七寶法庭三級法官助理黃慧敏和大家一起探討離婚損害賠償相關要點。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法律賦予婚姻中無過錯方在離婚時的一種救濟。本次《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部分調整,影響較大的是結合司法實踐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到損害賠償的範圍中,進一步完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01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
02 何種情形下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觀上的過錯,實施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等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並導致了離婚的結果,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過錯行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
2.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侵害行為。
4.虐待家庭成員,即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遺棄家庭成員,即對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6.有其他重大過錯,即婚姻中其他違反婚姻和家庭義務的行為,如通姦、吸毒、賭博、嫖娼等過錯行為,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認定是否構成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03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哪些範圍?
賠償金的金額如何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但由於每件離婚案件中過錯行為引起的離婚損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賠償金數額也不盡相同。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酌情確定。
物質損害賠償一般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以過錯方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大小為賠償依據。
精神損害賠償,考慮過錯程度、手段、場合、後果、影響等具體情節,以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為準,同時考慮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達到撫慰婚姻無過錯方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時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1.1)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04 誰可以主張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誰是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無過錯一方。前提是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如果雙方並未登記結婚而僅僅是同居關係,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只能由無過錯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過錯方提出。對於與過錯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姦等行為的第三人,不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賠償義務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在離婚訴訟中向“第三者”索賠。
在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時,遭受直接損害的雖有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但對他們而言並不存在離婚的後果,因而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其損害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但如果夫妻雙方均有過錯,則夫妻雙方當事人均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第一款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十條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 何時可以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離婚的情形: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協議離婚的情形:
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畢離婚登記手續的,仍可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但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第三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6 誰承擔舉證責任?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應該提交哪些證據?
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無過錯方負有舉證責任。
需注意應當採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途徑向瞭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收集證據,諸如: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驗傷證明、傷情鑑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遺棄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證明對方過錯行為或事實的照片、錄音錄像;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來源|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作者:黃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