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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夜裏,爆出一條新聞:邯鄲市涉縣城關派出所接到一起報警,説有人在網絡上傳播涉縣新醫院餐廳價貴量少的帖子,對醫院工作造成惡劣影響。這事本來沒什麼稀奇,但是戲劇性的是,“經過多方調查取證,警方查實張某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8月16日,張某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這種荒唐的事情,當然是在網絡上得到了病毒式的傳播,也引起了邯鄲市公安局的注意。最新情況是,市公安局組織了工作組複查,稱原處罰“適用法律不當”,撤銷對當事人張某的處罰決定,對辦案民警調離執法崗位,責令派出所向當事人賠禮道歉。
事情是解決了,但我們需要反思的地方實在是太多。
事實
任何組織和個人,處理問題的第一依據,一定是事實,而事實最核心的指向,就是客觀。
就這件事來説,有沒有涉縣公安局認定的“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就成為能否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前提要件。
先看有沒有“虛構事實”。根據網友的截圖,張某的帖子中心觀點就是:涉縣新醫院餐廳質差、價貴、量少,比如:質差——那也叫有肉,還沒有星爺撿的那塊大;價貴——一碗麪要14元,一份米飯套餐要10元;量少——幾片北瓜蒜薹葱頭……説好的肉呢?
客觀來説,這樣的帖文很常見,就跟平常大學生吐槽學校食堂不好,點的外賣難吃一樣。
再看有沒有“擾亂公共秩序”。至少透過目前的新聞報道很難看出來。張某的發言雖然是網絡空間這一公共空間,但至多就算消費者的權益糾紛,且涉縣新醫院餐廳的飲食服務也難以和“公共秩序”掛鈎。
當然這件事中,還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新消息,發帖人張某曾參與經營縣醫院舊址食堂。新醫院搬遷後,因未中標新食堂經營權而心有不滿,遂於酒後通過網絡發佈了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的信息。
但即便這一帖子符合“虛構事實”的條件,也很難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的事實。
法律
不如意外的話,涉縣公安部門的處理依據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這一條款,在近年來加大打擊網絡造謠傳謠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公安機關有着多次適用。
2016年2月,泉州某酒店員工唐某從網上拷貝謠言,稱泉州市人民醫院有一起因H7N9死亡的事件,很快,泉州警方及泉州醫高專附屬人民醫院證實該消息為謠言,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2017年8月8日,青島市民趙某因自來水中有異味,就發帖稱,自來水中加了敵敵畏,造成市民恐慌。目前,趙某當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這些案例,無疑屬於“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類型,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屬於依法必須嚴懲的對象。
但是,張某有關涉縣新醫院餐廳的吐槽,依照島叔擁有法學博士的教育背景和在政法大學十年的學習經驗來看,還真的沒有發現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構成要件。
退一步説,如果張某散佈的言論謠言侵犯了新醫院餐廳的商業信譽,依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餐廳可以要求張某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並不涉及行政拘留的處罰。往大了説,如果張某的帖文涉嫌“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那也只能是刑事法律責任,公安部門作為行政單位是無權處罰的。
欣慰的是,邯鄲市公安局工作組在複查後認為,原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
依法
明確了法律和事實,之後就是依法行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避免辦錯事,走錯路。
但當地警方是怎麼做的呢?感興趣的島友可以去看一下《河北涉縣一男子發帖稱醫院食堂價高難吃被拘留》的新聞全文,有意思的是,新聞的開頭是這樣的,“大幹100天,讓涉縣更加和諧平安。涉縣公安局將縣十三屆二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落實到具體工作中,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迅速行動,於近日成功破獲兩起虛構事實、網絡傳播、擾亂公共秩序案”。
顯然,這是一種似曾相識的運動式話語。在這種運動中,法治往往會受到來自權力的影響,帶有“從快、從嚴”的非理性色彩,常常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犧牲執法甚至司法過程中的程序和實質正義。某些單位,有時候甚至為了完成所謂的“政績”或“指標”,定下一些讓人匪夷所思的量化任務。
比如曾有媒體報道,東北某省公安廳在2008年召開的全省“打黑辦”主任會議上,與各市簽訂了這一“警令狀”,要求“在奧運會召開前,全省各市公安機關必須打掉一個以上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必須打掉五個以上惡勢力犯罪團伙”。
在這裏,公安機關完全淪為“人治”的工具,違背了法治的規律。
這樣的案例當然不止一例,山西和順警方也曾上演一幕“鬧劇”。
8月11日下午,山西煤銷集團呂鑫煤業一處採區邊坡發生滑坡。而一位網民只是在網上發文對現場進行了一些傷亡情況的描述,竟也被以“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為由行政拘留了郭某。
儘管事情的最後,和順縣官網又發佈消息確認事故有人員傷亡,並稱“造謠者”已被解除行政拘。但這樣一次次“反轉”,傷害的是老百姓對法律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
邊界
互聯網賦予我們極大的自由,但任何一種自由都是有邊界的。而我們必須正視的是,虛假信息,特別是網絡謠言,已經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日常生活等構成了嚴重威脅。
肅清網絡謠言,讓網絡空間清朗起來,也就此成為網絡治理的重要任務之一。近年來,懲治網絡謠言的法律法律不斷完善,網信部門對網絡謠言採取了零容忍的態度,公安部門也一直秉持嚴厲打擊的力度。
不久前的九寨溝地震中,少數網民在互聯網上散佈地震謠言信息,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引發社會恐慌。對此,公安部門迅速查處,對假冒“中國地震局四川分局”名義散佈謠言的網民陳某某、殷某某,假冒“中國地震台網”名義在微信羣造謠的網民金某某,在微信羣造謠稱“阿壩地區將發生8.7級地震”的網民齊某等4人,均採取了行政拘留的處罰。
不過,謠言可惡,理應打擊,卻不能在倒洗澡水的時候,將盆中的孩子也一併倒掉。要辨清網絡謠言與言論自由的邊限,“不二法寶”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邯鄲市公安局責令涉縣公安局重新審核“網民發帖稱醫院食堂價高難吃被拘留”一事的要求,也是釐清網絡言論法律邊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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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公安局工作組複查後認為,原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撤銷對當事人張某某做出的處罰決定,對派出所所長停止執行職務,對辦案民警調離執法崗位,責令派出所向當事人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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