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
“維護公民正當防衞權在內的合法權利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公安部法制局二級巡視員曾斌也出席了發佈會。
他説,在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時,公安機關將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
“要做到及時取證,對沖突現場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做到第一時間調取;對沖突過程有目擊證人的,第一時間詢問。要做到全面取證,依法及時收集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價值的各類證據,特別是涉及判斷是否屬於防衞行為、是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以及有關案件前因後果等的證據。”
他提到,公安機關將認真落實受案立案工作機制改革要求,充分發揮法制部門受案立案的監督主管職責,加強對涉及防衞情節警情的審核把關,依法認定防衞情節的性質。
“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衞;已經立案的,及時撤銷案件。對於具有防衞情節,但涉嫌防衞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辦,依法準確適用強制措施。”
【來源:青瞳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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