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快遞企業集體漲價惹爭議後又“改口”被指涉嫌壟斷

5月8日至9日,申通、百世、圓通、中通、韻達等5家快遞公司“不約而同”宣佈將適當調整快遞服務的價格優惠幅度,理由是高速公路6日恢復收費。

消息一出引起諸多爭議。據新華社報道,5月11日申通、百世、韻達已撤除相關公告。圓通、中通在更新的公告中,刪除了“高速公路恢復收費”的表述。

兩天內5家快遞公司集體宣佈漲價,理由也大體一致。光看表面行為,這些快遞公司似乎存在某種“默契”。為此有聲音質疑,基於通達系快遞企業背後千絲萬縷的聯繫,此次漲價或存在“串通”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變更價格等壟斷協議。所謂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可以是書面、口頭、線上交流等形式。而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

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企業具有協同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7月發佈的《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指出,可以考慮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能否對行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以及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情況。

不難理解,為何快遞行業會出現“組團”漲價的情況。因為如果一家企業單獨漲價,或難保持競爭優勢。幾家聯合漲價,則無需擔憂市場份額可能流失

事實上,快遞企業集體漲價早已引起地方監管部門的重視。去年11月6日,浙江市場監管局召開全省快遞行業涉嫌壟斷行為告誡會,點名通報“四通一達”等快遞企業存在協同漲價行為,有的還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拒絕交易。

2019年12月,針對快遞行業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串通漲價等問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特別發佈《北京市快遞業價格行為規則》。上述《規則》指出,嚴禁企業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不得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此次幾家快遞企業先後宣佈調價,而後又匆忙“改口”,未來是否會漲價、怎麼漲尚不得而知。可以確定的是,快遞企業有權根據市場競爭狀況和自身經營情況適度提價,但幾家具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串通漲價,涉嫌達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橫向價格壟斷協議”。

需要説明的是,企業達成壟斷協議即便未實施,也可能面臨50萬元以下的罰款。今年1月初,市場監管總局公佈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這一處罰金額漲至百倍,最高擬罰5000萬元。這意味着企業串通漲價將面臨更高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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