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水利部:嚴禁為避讓違建項目故意縮小河湖管理範圍

由 申屠仲舒 發佈於 綜合

水利部對違規審批涉河建設項目出重拳

嚴禁為避讓違建項目故意縮小河湖管理範圍

加強河湖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涉河建設項目)管理,關係到防洪安全、河勢穩定、生態安全,是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加強河湖管理保護的重要內容。

近年來,在河湖“清四亂”工作中,一些地方未批先建、違規審批涉河建設項目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今年汛期,一些違法違規涉河建設項目再次引發社會關注。

為進一步加強涉河建設項目管理,水利部日前發出通知,明確將嚴格河湖水域岸線管控,規範涉河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和實施監管,健全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管理體系,進一步推進涉河建設項目管理有序規範,為建設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

水利部有關負責人強調,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涉河建設項目管理,完善制度標準,嚴格許可程序,加強實施監督,各省級河長制辦公室要將清理整治違法違規問題作為河長制湖長制的重要任務,納入日常工作和考核問責。

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不得許可

水利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説,通知進一步規範涉河建設項目許可。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劃,嚴格涉河建設項目許可,不僅要維護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也要維護河湖空間完整、功能完好、生態安全。對於重要涉河建設項目,要告知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專門的防洪評價報告,充分論證涉河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以及涉河建設項目自身防洪安全。

在許可範圍上,通知要求,在河湖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工程設施,要依法依規履行涉河建設項目許可手續。禁止在河湖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棄置渣土。禁止圍墾湖泊,禁止違法圍墾河道。嚴禁超項目類別進行審批許可,不得以涉河建設項目名義許可尾礦庫、永久渣場,不得以橋樑、道路、碼頭等為名,對開發建設房屋建築、風雨廊橋、景觀工程、別墅等進行許可。對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建設項目,要符合相關規劃,進行充分論證,嚴格控制,嚴重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生態安全的,不得許可。

通知還要求,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精簡、便民、高效的原則,規範審批流程,精簡審批手續,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有關許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要主動與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溝通,在橋樑、港口、鐵路等重大項目規劃、前期立項等環節提前介入,將相關水法律法規、水利規劃、防洪等要求落實到設計方案中。

未批先建的納入失信懲戒

在加強涉河建設項目實施監管上,水利部有關負責人説,監管責任單位要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指導督促涉河建設項目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設方案、位置界限、度汛方案等實施。加強對防洪補救措施的實施監管,防洪補救措施需與涉河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通知明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並結合水利工程巡查管護、防汛檢查等工作,加強對涉河建設項目的巡查檢查,對違法違規問題早發現、早處理。

此外,加大行政執法力度。通知要求,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涉河建設項目許可、建設等環節的監督,嚴厲查處違法侵佔河湖的行為,對違法違規的責任主體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

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對涉河建設項目實施、防洪評價報告編制等實行信用管理,將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弄虛作假等突出問題的市場主體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

嚴禁故意縮小河湖管理範圍

劃定河湖管理範圍是加強涉河建設項目管理的基礎。通知強調,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快劃定河湖管理範圍,嚴禁為避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故意縮小河湖管理範圍。

與此同時,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指南要求,加快規劃編制工作,突出保護優先,合理劃分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明確分區管理和用途管控要求,並主動與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接,將規劃成果納入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要以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為依據嚴格涉河建設項目管理,與規劃要求不符的,新建項目一律不得許可,已建項目要因地制宜、有計劃地調整或退出。

水利部有關負責人強調,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對管轄範圍內的涉河建設項目進行排查,逐步建立完善涉河建設項目台賬,並積極利用衞星遙感、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動態採集河湖水域岸線、涉河建設項目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跟蹤管理。要依託全國河長制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將河湖岸線功能分區、涉河建設項目信息納入“水利一張圖”,推進信息化管理。(記者 侯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