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近新頒佈的《民法典》中規定了這麼條,離婚冷靜期。李國慶先生就座不住了,離婚怎麼這麼難!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也許生活中的茶米有醬醋茶,最終將那最後的餘温消逝,最體面的方式就是選擇分開了。那麼,在男權思想嚴重的古代,面對離婚的困境,唐代的女性是怎麼處理的呢?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唐代的協議離婚文書——《放妻書》,就是所謂現在意義的離婚協議書。其中英、法藏10件,俄藏2件,共12件。
其中有一件是這麼寫的:
蓋以伉儷情..恩愛極重,二體一心......死則同棺槨於地下。三年有怨,則來成仇隙...想是前世怨家...更選重官高職之夫...千萬永辭。佈施歡喜...伏願娘子千秋萬歲。
離婚都這麼體面,或許我們對古代的偏見太深了。可見,當時女性的地位並不是想象的那麼低微,面對婚姻不順,自己也有選擇的權利。
政府鼓勵早婚
唐初的貞觀年間,唐太宗李世民為了增加人口,下發詔書,讓地方政府鼓勵民間婚嫁。男方20以上,女方15以上,就可以達到法定結婚年紀。
對於為何這樣規定婚姻的原因詔書中也給予瞭解釋
:“昔周公治定製禮....若不申之以婚姻,便恐中饋之禮斯廢,或致淫奔之辱。”
可以看出唐朝太宗統治的時代,結婚年齡的規定不僅是由於禮節的要求,也反映了法律要求維護婚姻和消除私奔狀況,這是體現禮儀和法律的結合唐代的律法的表現。
唐玄宗時期,依靠農業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年輕勞動力,因此對太宗時期的結婚年齡的規定重新進行了修改,改成男子成婚年齡是15歲以上,而女性只要滿足13歲以上就可進行嫁娶,這是唐律根據時代變化而變化的又一體現。
熬不過“七年之癢”,可以選擇放手
我們現在常講“七年之癢”,可是在當時的唐朝,大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年就是個坎兒了。三年有怨,則來愁隙。可見,如果婚姻不和,也是不願將就的。感情破裂,就選擇離婚。《唐律·户婚》中對離婚有三種規定。第一種就是選擇協議離婚,也就是前文中提到的“放妻”,夫妻義合,義絕則離。男方的態度也非常好,對女方沒有任何怨言,儘量祝福,雙方好聚好散,甚至男方還會主動分配財產,給一定的經濟補償,周到細心。
第二種則是休妻。也就是由男方提出離婚,也叫“出妻”。這個並不是指男方可以為所欲為,而是隻有當女方違反了《禮記》規定的七條理由才可以: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如果妻子有上述行為之一,丈夫可以不經任何正式判決而與妻子離婚。只要這份文件是由父母和證人雙方簽署的,婚姻關係就可以解除。同時,《唐律》也繼承了“三不去”的婚姻保護原則,也就是如果女方曾為舅姑服喪三年;娶的時候男方貧賤後來富貴的;現在無家可歸者;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休妻。第三種則是法律強制離婚。包括夫妻雙方犯法的、雖有媒娉而恐嚇勒索娶親者的、沒到商定好的吉日提前娶親的、強娶妻子的、不符合結婚條件結婚、假冒結婚等,全部強制離婚。
離婚之後,可再擇良人
可能會覺得女子再婚的話總是不好的。在唐朝,並非如此。當時是不禁止改嫁或者婚的。隋唐時期,我國封建社會的發展在這個階段逐漸走向了最高峯,其中最明顯的一個體現就是民族之間的界限和差別逐漸縮小,少數民族所獨有的相較於漢人更加原始的習慣融合至社會風氣之中。
喪夫與再嫁也有相應的喪期要求,只是時間為三年。如果妻子在此期間內改嫁的話,則會遭受刑事上的處罰。而且夫妻關係中一方死亡導致婚姻自然解除之後,家族內部之間的親屬關係並不會隨之消失。也就是説即便該女子改嫁,其與前夫直系親屬的關係依舊存在,不會隨着改嫁而消失。唐律要求妻子必須渡過丈夫的喪期之後方可再婚的制度,很符合當時的社會狀況。一方面不僅能讓妻子走出丈夫離去的悲傷,給妻子寄託哀思的空間,符合倫理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對於夫妻雙方身後的家族而言,喪期可以極大緩解兩個家族間因為離 世可能產生的矛盾,不至於很快就因此產生衝突甚至決裂,對於維持雙方家族之間的穩定起着重要作用。
但不論妻子最終是如何選擇的,在喪期結束,若有人非妻子家長而隨意對其婚姻加以干涉的,那麼法律將會對其進行責罰。《新唐書·公主傳》載,唐代公主再嫁的達到二十三人:總計有唐高祖李淵的女兒有4人,唐太宗女的女兒有6人,中宗李顯得女兒2人,睿宗的女兒2人,元宗的女兒8人,肅宗的女兒1人,其中改嫁兩次的就有4位公主。
雖然在唐代對婚姻的態度是比較開明,這反映了唐朝相關制度的開明與寬容。但是這也沒有延續多久,女性的婚姻被綁上了道德的枷鎖。
婚姻是寶貴又值得珍惜的,但不應該不應該被強行套上枷鎖。願各位有情人終成眷屬,若不合適,也要各自珍重,各生歡喜。
參考文獻
《唐律疏議》
《唐律.户婚》
《新唐書·公主傳》
作者
錦年,自由撰稿人,歷史學愛好者,致力於研究歷史。期望用歷史垂訓鑑戒,塑造集體記憶,鑑往知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