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申請強制清算的條件

一、出現公司解散的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會進入強制清算程序的公司解散事由包括以下幾種: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未自行清算,並且債權人也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才有權申請強制清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申請人享有公司股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五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應當提交清算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同時,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請人已經發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有關證據。

四、出現強制清算的事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的規定,股東申請強制清算,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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