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安溪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蘇某生受賄、貪污一案,被告人蘇某生因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安溪法院院長許良才擔任本案審判長
安溪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蘇某生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還採用隱瞞的手段,騙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又已構成貪污罪。
根據被告人蘇某生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態度,安溪法院以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來源:安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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