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冒用身份行為 降低社會治理成本

如果不是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的胡娟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已婚”狀態。更荒唐的是,她還是和兩個不認識的人同時都處在婚姻存續期。從發現“被結婚”到今天已經快兩年了,胡娟一直希望解除兩段所謂的“婚姻”。胡娟無奈地説,這件事已經嚴重影響到她的名譽和生活。

近日媒體又報道了一起類似事件:因九年前丟了一張身份證,貴州人王偉飽受個人信息泄露的困擾,他在個人所得税App上發現,自己“被入職”了數十家公司,還是其中一家杭州公司的法人代表。調查過程中,王偉又發現自己被登記成為另一家杭州公司的監事。

被冒名事件頻發,大多緣於有關職能部門在辦理相關事項時審核把關不嚴和失職失責,有關部門理當及時糾正錯誤,避免當事人被冒名問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同時更應該看到,冒名者才是最應該受到懲戒的始作俑者,只有嚴懲這些故意冒用他人身份的作惡者,才能讓更多人更加尊重規則,不欺不詐。

如今,身份證件已經成為人們出行、工作、就業等參與社會活動和經濟交易的通行證。離開了身份證件人們將寸步難行,一旦身份證件被他人冒用,則會給自己帶來難以估量的法律責任、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譬如,“被貸款”後可能面臨鉅額債務;“被結婚”、“被上學”更會導致自己無法結婚,無法入學。

雖然發現身份證件被冒用後,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查清真相後更正清理與自己無關的信息,恢復自己的清白,但這一過程漫長複雜,而且,當事人為恢復清白需要承擔高額的成本,冒用者卻鮮見受到懲戒。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或者10日拘留。但是,根據《刑法》,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件,情節嚴重的,方可能構成犯罪。單純的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行為未必構成犯罪,至多應承擔治安處罰責任。這顯然有縱容冒用者和投機取巧者的嫌疑。冒用他人身份證件可以給冒用者帶來諸多便利,讓其逃避責任,如果沒有足夠嚴厲的制裁措施,定然無法遏制冒用行為。而且,冒用行為既擾亂了相關部門的管理秩序,增加了社會管理成本,又侵犯了真實身份者的合法權益,危害更大。

長遠來看,既要健全身份證件管理體系,確保身份證件掛失、註銷立即生效,在核驗身份證件時融合指紋、人臉識別等技術確保“人證合一”,更要強化打擊力度,將冒用他人身份行為作為犯罪予以刑事制裁,進而倒逼人們在社會活動和市場交易中不欺不詐,有效降低社會治理成本和社會交往成本。 (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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