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拿到賠償款就被搶了?作案者意想不到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年前的一起土地糾紛,終於以協商賠償的方式畫上句號。這天,受償方之一楊某,拿着兩家的賠償款共7萬元現金放到電動車尾箱獨自駕駛電動車回家,還沒來得及與另一家商量如何分配,甚至錢都還沒捂熱,賠償款就連同電動車一起被搶走了。是楊某運氣不好偏偏這時候遇到搶劫,還是賠償款早就被別有用心的人盯上了呢?

獨自回家遭遇攔路搶劫

5月14日20時許,女事主楊某報警稱,其駕駛電動車途經茂名市茂南區袂花鎮頓標村委與古張村村委古樓村之間的路口時,2名戴頭盔的黑衣男子從路邊農田處衝出來將其連人帶車推跌在地,搶走了電動車,車尾箱內有7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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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這7萬元現金是事主楊某在案發一個多小時前才收到的賠償款。2018年2月,袂花鎮一起農村土地糾紛引發了多人打鬥,後來矛盾雙方經過協商,於今年5月14日在茂南公安分局袂花派出所的見證下籤訂了調解協議書,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進行賠償。楊某一家是其中一個受償方。楊某拿到錢後不久,就與在場眾人道別,獨自駕駛電動車回家,豈料途中卻遇到了攔路搶劫。

可疑接應男子進入警方視線

案發後,茂名市、區兩級公安機關及時聯動,茂南公安分局啓動搶劫案偵查機制,組織刑偵、網警、袂花派出所、特警等警種部門成立專案組,按“3 1 1”合成作戰模式展開偵查。

專案組偵查發現,案發後不久,在距離案發現場2公里左右的村莊,一名可疑男子曾駕駛一輛白色電動車搭乘2名男子離開。專案組對這一關鍵線索進行深挖細查,發現搭乘電動車的2名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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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抓獲嫌疑人。

專案組決定從該名接應男子進行突破。5月16日晚,民警在袂花鎮上村抓獲涉案嫌疑人潘某暉。經審訊,嫌疑人潘某暉交代了其14日晚駕駛白色電動車接送朋友吳某豪、吳某斌,及其2人在酒店數錢的經過。專案組乘勝追擊,於5月17日凌晨分別抓獲犯罪嫌疑人吳某豪、吳某斌及另外2名涉案嫌疑人,繳獲被搶贓款5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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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抓獲嫌疑人。

預謀搶劫,千算萬算還是失算

據悉,作案者之一吳某豪正是其中一個賠償方的家人。據吳某豪交代,案發當天糾紛調解成功,受償方楊某收到賠償款後,其母陳某紅慫恿其將錢搶回來。因陳某紅與楊某當時同在調解現場,陳某紅根據自己在現場掌握到的情況,通過微信向其透露楊某獨自駕駛電動車回家的時間、路線。於是吳某豪夥同吳某斌預先算準時間、找好埋伏地點,待楊某路過時實施了這起搶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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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追回涉案金錢。

案發後,嫌疑人陳某紅錯誤低估了公安機關的偵查能力,認為公安機關無論如何也查不到自家頭上來,因而放棄了退贓自首的機會,讓自己和兒子一步步深陷於犯罪的泥潭。

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豪(男,18歲,袂花鎮人)、吳某斌(男,17歲,袂花鎮人)、陳某紅(女,40歲,袂花鎮人)、潘某暉(男,17歲,袂花鎮人)等4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拘。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應對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切莫對“作案”抱有僥倖心理。

編輯 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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