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昌9月2日電 (劉佔昆 李韻涵)9月2日上午,張玉環在其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程廣鑫、羅金壽及家人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西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各項共計人民幣22343129元。
此外,張玉環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即江西高院在媒體上公開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張玉環的哥哥張民強對中新網記者表示,申請2234萬餘元的賠償是合理合當的,但賠償再多的金錢也賠償不了27年的牢獄之災以及整個家庭受到的傷害。目前正在等待江西高院的受理及答覆。
據程廣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20年5月15日公佈,201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0501元。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46.75元。
程廣鑫認為,國家賠償應與自由的價值屬性相匹配,賠償標準上應遵循“就高”原則,不能將當事人的自由價值設定為社會普通成員在自由狀態下的“工錢”價值。賠償請求人是一年365天,每天24小時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於勞動時間,若以日平均工資的一倍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不合理。
此外,在張玉環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另有100萬元的伸冤費用支出,包括了多年來張玉環近親屬為他數次前往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況、申訴控告而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和誤工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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